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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169号议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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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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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169号议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纪菁代表:

  您在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清理各类乱设乱立户外广告牌匾的议案收悉,您的议案具有很强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指导性,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抓紧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户外广告审批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您在议案中提到“城市道路两旁、楼体及居民小区内,各类没有规划审批的广告牌匾乱设乱立,严重破坏了城市整洁,损害了城市形象,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与美丽厦门建设极不相宜”的现象,在我市部分街区确实出现过,从户外广告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执法部门做法和审批情况等方面分析,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缺乏户外广告详细性规划方案,设置标准难把握

  现行的《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均未对城市户外广告提出全局性、统筹性安排,并未解决我市的户外广告详细性的设置规划问题。我局近几年来先后多次提出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但均未得到其他部门响应。

  (二)多头设置、多重管理,致使户外广告设置混乱

  一是政府其它部门有权决定设置户外广告。如路名牌、候车亭、公话亭、甚至垃圾桶上都有设置户外广告。路名牌由民政局统一组织设置,候车亭广告由公交公司总站管理,直饮水机设置管理单位是水务集团,社区宣传灯箱由区宣传部负责,24小时自助图书由文体局管理,公话亭则是省电信集团统一批准,消防宣传由公安局消防支队管理等等。设置地点、数量均是这些牵头责任单位批准并统一管理。二是公益广告设置缺乏管理。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均设置数量不等的公益广告设施。由于《广告法》规定工商部门管理职责仅限于商业广告,因此,这些公益广告牌的设置变成无人管理,为节约资金投入,往往允许广告经营者发布商业广告来贴补广告牌的设置与维护费用,这些“以商养公”的广告牌大都未经过审批登记,也严重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三是非法设置处罚过轻。对非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罚,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太低,当事人的违法成本太小,起不到震慑作用,导致众多广告经营者不顾法律尊严公然违法。

  二、相关执法部门工作情况

  (一)城管执法部门相关执法情况

  依据《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乱设置、乱张贴、乱悬挂的户外小广告(含条幅、指示牌)及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市政工程设施、绿地非法设置指示牌以及在城区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外墙张贴、悬挂个人自制性广告牌、条幅(不含广告经营单位及国有、私营企业违法设置、悬挂户外广告行为的)等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结合日常市容巡查工作,对巡查中发现的乱设置户外小广告(含条幅、指示牌)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劝导,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实施处罚、拆除工作或暂停违法行为人通讯工具号码等措施。积极协调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城管执法管理工作,协助入户做好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工作,并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设置的广告。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部门对乱张贴的“牛皮廯”实施市场化运作,由保洁公司来承担“治廯”工作。市容考评办充分发挥监督考评作用,按照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市容管理考评等工作要求,强化考评工作;在检查考评中,发现乱设置、路安装贴、乱悬挂广告现象,当场通报相关责任单位,协调、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跟踪整改情况。今年以来,城管执法部门共纠正“三乱”行为6000余起。

  (二)工商执法部门相关执法情况

  工商部门是商业广告的主管部门,市工商局党组高度重视广告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对违规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呈打压态势,将户外广告的清理整治、规范提升作为一项长期、常态化工作来抓。主要体现在:

  1、持续紧抓户外广告清理整治

  2010年8月起,开展以清理无证、过期和破损的户外广告为重点的“城市建设战役”工作,共拆除无证、过期和破损户外广告设置总计217718.54㎡,其中2010年拆除各类违章户外广告设施136672.7㎡,2011年拆除37267.78㎡,2012拆除43778.06㎡。通过连续三年的清理整顿,我市40多条主干道,厦门机场等重要节点和部位以及对外交通干道沿线的户外广告设置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尤其是沿街店面招牌广告,市政府已投资1亿2千多万元进行提升改造,设置水平出现质的飞跃,市容市貌得到显著提升。

  2013年起,我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构建美丽厦门工作部署,开展全市立柱式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通过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按照平稳推进、和谐整治原则,采取鼓励自拆、结合强拆的方式,该项工作得到有力推进,共清理拆除城市交通干道和界内高速公路两侧的立柱广告1465杆,其中中小立柱广告743杆,高立柱广告722杆:商业高立柱广告622杆(含境内高速公路两侧高立柱广告296杆),公益高立柱广告100杆。

  2015年4月,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启动全市道路两侧和小区内违法设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清理整顿工作。通过调查摸底,发现我市道路灯箱广告共设置8363块,其中有证1722块、无证6641块。依据灯箱广告功能大致分为10类:路名牌灯箱、消防宣传灯箱、直饮水机灯箱、国防知识宣传灯箱、社区宣传灯箱、社区导向牌灯箱、小区物业灯箱、电话亭灯箱、24小时自助图书灯箱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拍卖灯箱等,涉及20余家广告经营单位和10家牵头单位(业主单位)。将于2015年7月7日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2、重视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我局十分重视宣传报道工作,历次清理整治和规范提升工作开展的同时,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持续广泛宣传整治意义,发布相关通告,取得民众和舆论支持与理解,为整治工作顺利进行起到重要作用。

  3、牵头落实户外广告规划设计提升工作

  我市户外广告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由我局牵头,中标单位原清华大学美术学院城市视觉规划设计研究所经过一年的现场勘查、拍照和评估设计,目前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已进入中期评估阶段,在调整改进后更加有利于下一步落地执行。

  4、推动现行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

  新修订的法规拟在调整户外广告设置职权、增加公益广告管理、规范电子显示屏广告监管、健全广告登记证退出机制、放宽店招广告登记、压缩户外广告设置、加强信用监管以及完善户外广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较大调整。目前,已通过市法制局法规修订审批,处于后评估阶段,即将纳入修订。

  三、户外广告审批工作情况

  (一)户外广告的审批依据及权限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等相关规定,在我市设置户外广告,广告发布者必须到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但是以交通工具、橱窗、彩旗、条幅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无需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由广告发布者在户外广告设置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工商局备案。

  (二)清理整治期间暂停有关户外广告审批

  一是对经公共资源拍卖取得使用权的高立柱广告,在合同期满后全部收回,只做“减法”,不再重新组织拍卖,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由设施所有人在限定时间内自行拆除。

  二是恢复原有持证户外广告的延期许可申请审批。对于清理整治给广告行业带来的巨大影响,从实际出发,经请示市政府后,恢复对原持有证的户外广告延期许可审批。此举不但及时化解广告企业因清理整治而日渐发酵的不良情绪,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行业经营发展的正常合理需求。

  三是恢复店面招牌设立的审批。店面门楣招牌是位置较固定、版面面积较小的一种户外广告类型,为满足广大个体工商户自设性广告的需求,市工商局决定恢复店招广告相关业务审批,为活跃微小企业的商业氛围起到一定作用。

  综上,户外广告规范工作需要各相关单位齐抓共管,尤其是经权属责任单位招拍挂建设起来的一些公共设施,是否能发布广告、发布后如何规范管理、广告企业违规发布如何处理,应在遵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遵照配合全市工作部署上再作提高。各权属责任单位应该进一步加强管理、督促办理广告登记许可证,提高对广告经营单位的约束力及其自律意识。

  在市委市政府的带领下,在美丽厦门共同缔造的蓝图下,在各界人士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下,我市户外广告提升美化工作一定会朝着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宽阔的道路前行。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朱建新

  联 系 人:陈振哲

  联系电话:2202199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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