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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172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
      
2016-04-22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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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4107

  厦公函〔2015〕158号

  办理结果:B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172号建议的答复函

  周君力代表:

  《关于将交通指路牌背面合理利用的建议》(第172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接到您提案反映的关于交通指路牌背面合理利用的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由交警支队设施部门开展专题调研,积极搜集相关资料,特别是针对建议中提到的江苏、浙江、安徽等实施较好省份及个别城市重点进行资料查阅和信息搜集,从中得到一些理性认识:一是道路交通标志牌背面完全被用于商业广告(如南京、济南、南昌、郑州等地),或者“打擦边球”在背面印些小字公益广告却大幅做商业广告(如江苏淮安市),对此,有关专家持反对意见,社会群众比较反感;且于法相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能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上述有关城市大多数不得不中止或拆除道路交通标志背面广告。二是纯粹利用道路交通标志背面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有利于扩大宣传阵地和美化城市环境,合理、合法,普遍得到专家和社会群众认可(如柳州龙城等地做法)。鉴于此,厦门作为全国文明城市和旅游热点城市,城市美化尤为重要,道路交通标志设置美观、统一、和谐事关城市环境整体美化,但目前我市确实存在诚如建议中提到的道路交通标志牌背面空白和铁件支架裸露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市容环境等问题,道路交通标志牌有待于进一步改观和美化。

  综上,我局认为对道路交通标志牌背面进行改造作为公益广告宣传版面确实具有一定的建设性和可行性,应要学习和借鉴其他城市先进做法和经验(如杭州市道路交通标志牌背面广告委托中国美院专家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引进美学理念和艺术展现,形成城市景观另外一道风景线),通过学习考察、调研等方式,“走出去、请进来”,善于汲取与创新,加强部门联动,精心统一规划、设计、实施,有力推进道路交通标志牌背面合理利用美化进程,突出公益宣传,努力形成特色,筑成厦门文明城市一道别样亮丽的风景线。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刘忠全

  联 系 人:陈新庆

  联系电话:0592-5866134

  厦门市公安局

  2015年5月22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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