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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6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来源:
      
2016-04-22 09: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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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民函〔2015〕97号

  办理结果:A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6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蔡品花、庄毅伟、张劲秋、林清良等四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议案》(第263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从政策和资金方面对民办托老院进行扶持的问题

  为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我市出台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6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128号)等政策文件,对民办养老机构给予开办和运营等补助。目前补助标准为:自建或租赁房屋兴办民办养老机构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1万元或0.5万元,每张床位每年给予0.24万元的运营补助,减轻民办养老机构开办和正常运营的压力。今后,我局将与市财政局针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运行对一出台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并视情提出补助政策的调整或补助标准提高等意见,以鼓励和支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

  二、关于加强对民办托老院管理员、护理员免费培训的问题

  我市已将养老护理人员的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系统,所须培训等方面支出由就业资金负担。近年来,市人社局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考核,推行养老护理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认证制度,2010年市人社局联合市民政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养老护理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认证制度的通知》(厦劳社〔2010〕35号)文件,将文件下发各区人社局、民政局及各养老服务机构,同时,通过报纸、电台及我局和民政局等部门共同宣传发动,委托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考核,截止2014年底有560人参加培训,545人取得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初级工48人,中级工333人,高级工164人)。2013年我市把养老护理员高级工确定为厦门市第十九届职业技术比赛项目,有72人参加竞赛。以此推动养老服务单位组织员工开展岗位练兵,提升养老护理员综合素质。

  (一)进一步推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按照省民政厅、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养老护理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闽民副〔2013〕3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厦府〔2013〕112号)文件要求,即“到2020年,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100%的目标要求。我们将以此目标积极宣传各项职业培训补贴优惠政策及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拓展、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考核工作,尽快实现我市对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目标要求。

  (二)发挥政府培训补贴优惠政策作用。近年来,市人社局不断建立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对不同群体参加各种培训都享有补贴优惠政策,一是本市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外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初级工不超过600元/人、中级工不超过800元/人、高级工不超过1200元/人、劳动部门公布的紧缺工种培训不超过1600元/人的补贴;二是对本市失业人员、在职员工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给予高级工不超过1600元/人、技师不超过2000元/人、高级技师不超过2500元/人的培训补贴;今年,我们正在上报调整的培训、鉴定补贴政策,扩大了补贴对象,提高了补贴标准。我们将借新政策出台的契机,多渠道宣传各项培训优惠政策,指导培训机构借鉴台湾先进的老年护理理念和护理技术,提高培训质量,吸引更多人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考核,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护理员的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三)为切实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提高养老护理人员综合素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才培养,我市主要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一是扩大养老服务队伍。在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老人服务中心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社工专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大力培养和引进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壮大养老服务队伍。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引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和机制。

  二是提高专业化水平。为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门服务人员。在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建立老年护理轮训基地,根据我市和周边地区养老护理人员的需要,于2010年起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在高职护理专业中开设老年护理和管理辅修课程,聘请了厦门爱心护理院杨美丽院长及洪瑞芬副院长、厦门市霞辉老年社会服务中心林佩芬主任为兼职教师,担任老年护理和管理方向课程的主讲教师。并组织学生到上述养老机构进行课程见习与社会实践。与此同时,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积极开展社会培训工作,多次与厦门霞辉老年社会服务中心联合举办居家养老护理技能公益培训班、社工及义工护理技能培训班等,加强和社区服务中心以及各类护理院的合作,开展居家养老护理技能、社工及义工护理技能等培训服务,为我市及周边地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培养输送了一批具备专业知识的护理人员。

  三是今年以来,我局与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市卫计委、市人社局正在共同研究制定《关于开展养老医护学生定向培养、引进专业人才奖励补助的实施意见》,待上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开展养老医护学生定向培养。对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厦门华厦职业学院、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校等三所专科学校定向招收的老年护理专业的学生,毕业后与定向用人服务单位(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从就业时间算起),给予奖励补助为每人4万元,分5年拨付,每工作服务年限满1周年核发8000元。对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招收引进职业院校(养老护理专业)的应届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经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与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从就业时间算起),给予奖励补助每人4万元,分5年拨付,每工作服务年限满1周年核发8000元。

  三、关于加强对民办养老服务行业的监管的问题

  1、抓好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制度规范化建设。积极推动全国养老示范区和省养老示范点建设的工作。出台了《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146号)和《厦门市养老机构年度考评办法》(厦民〔2013〕139号),全方位推进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建设,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良好的服务形式、温馨的服务内容,为老年人创造一个安定晚年的良好生活环境。根据收住的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分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个等级开展护理服务。定期编制老年人营养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开展符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场所设施、人员配备、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建立养老机构审批制度。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六、十二、十三条和《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七、十一、十二条之规定,对新开办的养老机构经审查和实地验收,符合条件,同意设立并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2014年度共批准设立养老机构3家(民办)。

  3、推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按照省民政厅、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养老护理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闽民副〔2013〕3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厦府〔2013〕112号)文件要求,即“到2020年,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100%的目标要求。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考核工作,尽快实现我市对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目标要求。

  4、建立养老机构年检制度。2013和2014年,我市分别下发《关于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实施2012—2013年年度考评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综合考评,2013年对全市27家养老服务机构参加2012年年度考评结果为22家合格、5家基本合格(责令其限期整改)。2014年对全市养老机构开展为期两个月的自查治理工作,重点解决个别养老机构服务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各区完成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民政部门专门组织对全市已运营的36家的养老机构开展综合考评工作,评出合格的26家、基本合格的2家、不参加考评的5家(未投入运营或运营未满1年)、拟注销的3家。

  5、推进优化养老专业服务人员比例和结构。建立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稳定发展机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比例充实养老服务专业队伍,不断改善目前专业服务人员比例低、结构不合理的状况。通过行业规范和管理等办法,不断提高和改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对获得专业技术等级资格的服务人员,确定其相应的薪酬标准,以鼓励从业人员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通过实行机构管理者和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工资晋升等制度,让养老护理从业人员感到事业有干头、生活有奔头,尽力创造一个栓心留人、事业留人、感情留人的工作环境。

  6、建立养老机构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定期对养老机构遵守安全和消防法律、法规进行检查,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组织落实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素质,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和自防自救能力。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护工作;定期对消防、用电等设施设备进行保养和检测、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并演练。建立防火、防病、防冻、防电、防食物中毒等安全工作制度;定期安排护理人员培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7、建立养老机构服务价格检查机制。按照《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将养老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因此,我局统一制定了《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服务合同当事人参考使用;通过签订协议、合同等办法,加强管理监督。

  感谢您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刘平

  联系人:刘英伟、石雯芳 

  联系电话:0592-2892075

  

  厦门市民政局

  2015年6月3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2份),市政府督查室(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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