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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6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来源:
      
2016-04-22 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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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类别:B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6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童莲青代表:

  《关于理顺改制企业自建职工宿舍楼公维金管理的建议》(第269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自1992年我市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并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以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局会同市财政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初步建立了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已售公房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监督等多项工作制度和机制,资金管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取使用审批由公房管理中心负责,基本保障了业主按规定申请使用已售公房维修资金的需要。

  房改二十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已售公房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累积了一些问题和矛盾,特别是随着房屋的逐渐老旧,维修工作及资金需求量逐步增多,业主投诉相应增多。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管好用好已售公房维修资金,我局在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如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调研,适时出台政策,调整已售公房维修资金管理模式

  针对目前大多数房改房存在不同程度的老化,售房单位管理不到位,部分售房单位因“关停并转”、改制等原因已无人管理等问题,我局于2013年成立了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协调办公室,由局住改综合处牵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房管理中心、档案管理中心等局属单位参加,抽调工作人员,对已售公房维修资金的管理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同年7月,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开展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提集中管理及设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已售公房维修资金。应提取金额为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扣除已提取的已售公房维修资金(含历年已支取使用部分)。未按上述规定足额提取的,应当从售房款中一次性补提。

  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业主按照规定标准交存的已售公房维修资金,售房单位应将其计入本单位已售公房维修资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全市已售公房维修资金。按售房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加强指导和培训,做好已售公房维修资金补提集中管理及设账工作

  《通知》下发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立即通过多渠道向售房单位开展宣传,网站发布、邮寄文件、电话联系、上门宣传、培训等,并一对一的对售房单位进行指导。通过宣传指导,半数以上售房单位已着手启动了该项工作,并陆续提交申请,将已售公房维修资金交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截止今年2月底,已归集单位144家,金额1.75亿元,约占全市已售公房维修资金总额的20.26%。

  在该项工作的推进过程中,部分售房单位受历史客观因素的影响,进展较慢,主要因素有:一是单位账务管理不规范,导致许多会计凭证丢失;二是单位因搬迁、改制、倒闭等原因,导致档案丢失;三是单位经办人几经更换,现有人员对该项工作无从着手;四是部分单位无法取得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未能启动该项工作等。

  针对这些客观因素,我局充分利用了房产档案、信息资源,尽可能为单位提供相关的房产信息查询,协助单位尽快完成已售公房维修资金清分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已售公房维修资金的安全、正常使用

  今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五家受托银行下发了《关于规范房改金融业务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受托银行对房改资金,

  包括已售公房维修资金的账户设立、汇缴、支取、转移、结息、对账、查询、变更和注销等的业务管理。已售公房维修资金集中管理后,单位、相关业主可直接到开户银行查询本单位的单位、梯、户账户中资金的使用、结余情况。

  四、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新政策执行到位

  今年,我局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扩大宣传范围,推广好的做法,树立好的榜样,进一步调动售房单位的积极性。同时,通过宣传,让更多的房改房业主了解已售公房维修资金的相关政策,督促、推动售房单位尽快完成清分工作。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已售公房维修资金的提取使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开发完成了已售公房维修资金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可实现对已售公房维修资金从业务受理到资金拨付、发送授权每一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使资金审批更方便、快捷。

  我局还将组织住房公积金中心、公房管理中心等管理单位,依照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梳理和明确维修资金的使用细则;理顺工作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业主和售房单位提供热情高效的服务,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余江河

  联 系 人:蔡加强、沈小梅

  联系电话:0592-5108332、5108986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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