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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6号建议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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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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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市政园林〔2015〕函字59号

  办理结果:B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6号建议的答复函

  刘心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林分改造的建议》(第126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市大面积种植巨尾桉人工林始于2005年,根据森林资源建档数据,目前我市桉树人工林面积为3万多亩,其中集美区3130亩(生态林2066亩、商品林1064亩)、海沧区1032亩(生态林950亩、商品林82亩)、同安区25031亩(生态林885亩、商品林24146亩)、翔安区3551亩(生态林3269亩、商品林282亩)。主要分布在同安区的莲花镇、汀溪镇和翔安区内厝镇、大帽山农场等,2011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制桉树人工林发展的通知》(闽政办[2011]152号),为维护自然生态,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协调发展,结合厦门实际,提出相应贯彻意见。

  一、要正确认识并客观评价桉树人工造林在造林绿化中的作用

  桉树是我国南亚热带低海拔地区的主要造林树种之一,具有生长迅速、干形通直、林相整齐等特点,近年来桉树造林在我市“青山挂白”治理、道路绿化、厂区绿化、荒山和迹地植被恢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要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经营好现有桉树人工林,最大限度发挥其生态和社会效益。

  二、严禁在重要生态区域种植桉树

  根据我市城市林业的发展要求,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除采石山体遮挡及卫生隔离等特殊用途外,严禁在生态公益林林地上新种桉树;严禁在水库周边、饮用水源区和其它生态脆弱地区新种桉树人工林。林业、园林部门要加强对这些区域造林绿化的监管,务必取得实效。凡违反规定在上述区域新种桉树人工林的,不予办理林木采伐证。

  三、加强现有桉树人工林的科学经营

  为尽可能避免现有桉树人工林产生的生态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业主科学经营现有按树人工林,使之既不对地力和生态造成破坏,又能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一是对现有商品林地上的桉树人工用材林,要按科学经营要求,进行适度间伐,尽可能实行合理施肥和灌溉,恢复地力,培育大径材,延长采伐年龄;用材林达到成熟年龄需要采伐的,要在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允许情况下申请采伐。“十二五”期间同安区由于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限制,无法满足业主的采伐需求,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年度有限的森林采伐限额内采用抽签的办法,确定采伐对象。对重点区位商品林,提倡实行择伐(天然阔叶林除外),择伐蓄积强度按一般商品林政策执行。其中桉树成熟林也可以实行面积不超过45亩的小块状、带状皆伐,并按技术规定保留宽度为50-100米的保留带,采伐后严禁重新种植桉树,改种其它阔叶树种。二是对现有生态公益林地上的桉树人工林,根据《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要求,择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4,要在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允许条件下逐步实行林相改造,择伐后一年内必须套种或补植适生的阔叶树种,培育多树种、多层次、多龄级的混交林,提高林分的生态功能。三是对现有非林地上的桉树人工林,要根据不同区域的生态功能需求和实际情况,有条件的逐步进行树种替换,实现造林树种多样化。

  四、加强桉树种苗生产和造林等环节的综合执法

  为有效控制桉树的盲目发展,林业部门要加强综合执法,从种苗生产、流通、造林设计、栽植、、抚育、采伐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定,确保桉树科学经营。

  五、桉树人工林林分改造具体措施

  一是各区深入调研了解掌握“十三五”期间业主有申请需求且符合采伐政策要求的桉树人工林面积,对没有采伐申请需求的业主,应尊重业主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二是在今年下半年编制“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时,各区要根据森林类别(公益林、商品林)、采伐类型(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其它采伐)、可采伐的桉树人工林面积,编足编够采伐限额,分年度将采伐限额分解落实到编限单位,满足业主采伐需求。三是采伐后严禁重新种植桉树,要求业主改种或套种其它乡土阔叶树种,形成混交林,造林更新可申请纳入全市林分改造年度计划,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投资;采伐前已区划界定为商品林的地块,造林更新后若业主同意可申请纳入生态公益林进行经营管理,若业主不同意则按现有商品林政策进行经营管理。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吴明哲

  联 系 人:连圳伟

  联系电话:0592-5181802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2015年6月2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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