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农函〔2015〕45号
答复类别:B
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13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康丽卿代表:
《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建议》(第130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将其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加以培育。提案全面分析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从建立新型职业农民管理制度、完善政策扶持体系等方面提出很好的建议,对我市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加快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
为切实加强全市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升职业农民综合素质,推动都市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市同安区作为省农业厅确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已先行启动。2014年,我市下达资金8万元用于启动工作。7月份同安区政府已经印发《同安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模式(试行)》、《同安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安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试行)。目前,同安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正在推进中,已确定培训实践基地、班主任和教师人选,并和中央农广校联系订购教材,预计将于5—7月完成第一批新型职业农民认定,8—9月完成第二批新型职业农民认定,9—12月开展总结提升活动。作为第一个试点区,同安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班已正式开班,首批138名新型职业农民将要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将根据不同培育类型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认证证书,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为整体推进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开展,培育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2015年4月份我市下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经费240万元,其中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各60万元,专项用于培训、认定管理、信息化手段和后续跟踪服务等全过程培育,并提出要求确保工作按计划进度实施。市农业局将会定期对各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政策扶持体系
新型职业农民是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扩大扶持范围,完善扶持机制,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4月份,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八条措施》(厦农〔2015〕31号)。
措施规定,对本地户籍返乡创业的农业类大学毕业生进行创业扶持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高校毕业生(含大专)在厦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且法人代表为高校毕业生本人的,除按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4〕174号)相关政策予以扶持外,经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一年10万元的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
另外,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社对接等,经所在区农业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对批发市场管理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对市场租金、超市管理费等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首次验收合格的创建主体给予3万元奖励,用于补助设备投入;第二年起对经考核合格的运行主体每年奖励2万元,用于运行补助,并优先安排财政及农业主管部门扶持的涉农项目。
2015年,市农业局将继续推动完善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及新型职业农民政策扶持体系。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吕参军
联 系 人:杨凤阁
联系电话:2892275
厦门市农业局
2015年6月3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