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农函〔2015〕44号
答复类别:B
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13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陈水永代表:
《关于尽快出台改制政策文件统一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设立登记程序的建议》(第133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改制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登记现状
截至目前,我市各区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以下几种登记方式:一是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以湖里区、思明区和集美区为主;二是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改制发展社区股份合作经济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0〕107号)精神,向工商部门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法人营业执照,成立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三是登记为民办非企业。
二、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运营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市改制后成立的各类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在运营过程中均存在诸多制约因素。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经营人才缺乏、市场竞争力弱、集体资产评估和过户困难、税收无优惠等问题,基本上没有实际运营;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主体性质、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等方面都有所区别,特别是在退出机制方面今后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的,目前只有海沧区一个,因民办非企业为非营利性组织,近年来市民政局已明确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不能登记为此类组织,且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税务部门以有经营收入要求缴纳相关税款。
存在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法律缺失,致使改制后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不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土地、集体财产所有者的代表,依照现行《民法通则》中界定的四类法人,即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法人和事业法人来注册登记,我们发现很难归类。显然其法人地位并未明确,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作为完整的市场主体参与经营竞争,这一问题对于完成改制的新型主体更为突出。二是责权不对等,税赋过重。理论上,撤村建居后社区公共事务的投入要由公共财政全部承担,但事实上,由于公共财政投入不足,绝大部分改制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然要承担如计生、综治、卫生等方面的部分支出,造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既要按经营实体缴纳相关税费,又要负担社区公共事务和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部分经济支出,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我市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收入是以房屋、店面等物业收入为主,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如全额缴纳,税负达50%左右,在此情况下,大部分新型集体组织按照税务“随征”方式开展房产、门面等物业经营,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红利税)。三是村集体资产被“国有化”,集体资产难过户。《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五)项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我市“村改居”社区在完成撤村建居后,将所有集体资产(土地、水面、山林、固定资产等)全部登记在“社区居委会”名下,即被全部“国有化”,但事实还是村集体所有。在实际操作中,按现行相关法律政策,资产变更登记需经评估并缴纳相关税费后方可办理,这就造成改制后原村集体资产如果要过户到新成立的经济实体需缴纳一笔数额不少的契税等相关税费,大部分改制社区选择维持原状不过户,这将制约了新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三、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登记工作探索及打算
近年来,为解决改制过程中一直困扰的主体设置和税收等问题,我局在深入考察和调研的基础上,于2012年8月底拟定《厦门市加快农村集体资产改制工作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报市政府办公厅向相关单位及各区征求意见,此文旨在通过质监部门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取得法人地位,不进行税务登记开设基本账户,剥离社区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资金。2013年2月,副市长张灿民召开农村集体资产改制工作会议,根据会议精神,经修改形成《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改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代拟稿,以下简称《意见》),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征求意见。2013年7月11日,张灿民副市长一行深入集美叶厝社区调研改制工作,并就文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协调。2013年8月中旬,我局分管领导带队到各区调研,并再次与人行、法制等部门进行沟通,经修改上报市政府。2014年8月下旬,我局就《意见》再次上报市政府,时任市长刘可清指示“此事要稳妥,政策暂缓”。
目前,全国农村各项改革正全面推进,涉及和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根据国务院2014年20号文件的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2015年在全国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2015年3月20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家工商总局考察时提出“三证合一、单一号码”改革年内务必实现的要求。因此,《意见》中拟取得机构代码证而不进行税务登记已经不可能。二是2015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今年“ 出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5月8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26号)中也明确:制定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经我局向农业部了解,该政策下半年出台。鉴于以上两方面原因,《意见》出台后将难以实现原文件内容效果,5月份,我局领导研究决定暂缓此政策出台。
下一步,我局根据中央将要出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推进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相关政策,明确我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登记等相关事项。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吕参军
联 系 人:何曼生
联系电话:0592-2059816
厦门市农业局
2015年6月1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