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人社函〔2015〕69号
答复类别:C类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禤达明代表:
《关于提高我市“低进低出”参保职工养老待遇的建议》(第149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制定“低进低出”政策的缘由。
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1989年1月开始实施,企业和职工共同参保缴费,退休人员纳入全市统筹,按月享受退休待遇。当时国营农场和我市的渔业单位由于经营效益很差,无法像其他企业职工一样正常缴费,故一直未能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为了解决该类困难人群年老后的生活保障问题,考虑到他们及所在企业的切实困难,市政府经研究下发了《关于同安竹坝华侨农场、市属国有农场和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厦府办[2000]130号),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实际经济情况,为了切实减低他们的经济负担,确定了以“低进低出”为原则将该类人员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参保办法。该办法突破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做法,将缴费基数设定为最低工资标准,但待遇计发时同样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发办法,退休待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该政策是为了解决农场职工无力参保而特别制定的,而且对参保缴费标准给予了最大限度的降低,所以和常规的职工参保政策不同,参保职工的工龄并不参与计算退休待遇。
二、“低进低出”待遇标准的设定
社会保险虽然由国家经办,但也必须遵循一些最基本的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享受同等待遇的前提是履行了同等的缴费义务。该参保办法缴费低,故待遇标准也应与正常缴费的人员保持适当差距,这也是历年待遇调整标准为正常缴费人员调整标准70%的主要原因。
但从缴费和待遇相配套的角度来讲,该待遇标准并不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市外来员工的缴费标准与农场职工相同,同样缴费15年,退休待遇仅约为600元,但为了保障农场职工的生活,我们设定了待遇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的60%,目前为792元。且外来员工退休金的调整标准也低于农场职工。
2、相比我市的被征地人员参保办法规定,每人需缴纳5.73万元,初始待遇752元,每年待遇调整的标准最高仅与农场职工相同,在前些年更是远低于农场职工调整标准。
3、以现行正常的缴交标准计算,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需要资金10.05万元(60%标准)或16.76万元(100%标准),以60岁人员为例,退休待遇为878元或1210元。待遇虽高于792元,但所需缴交的资金是数倍于农场职工的缴费总额(2000年参保的人员一次性缴15年仅需1.66万元)。
4、经我局信息系统查询,最早于2000年参保的人员一次性缴费1.66万元后,2003年达到退休年龄并开始领取待遇,至今共领取养老金13.75元。经统计,截止目前该类参保人员共计2877人,平均待遇1571元,最高已达到了2523元。
综上,农场职工的参保办法是在特定情况下所特别制定的特殊政策,遵循了社会保险的最基本原则,且为该类人员提供了基础、有效的保障。今后我们将加强调研,合理地提高该类人员的待遇标准。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
联系人:冯波
联系电话:0592-5323202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1份),市政府督查室(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