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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7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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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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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人社函〔2015〕68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7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刘子芳代表:

  《关于修改退休前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参保个人待遇的建议》(第276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11年7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该规定对您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由基金来支付相关费用。在《社保法》公布后,我局与市财政局也计划对我市现行的办法进行修改,但由于《社保法》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未公布,领取的标准、领取的年限、领取人员的界定等均未进行明确规定,导致我们无法真正实施。

  为了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经与市财政局协商,我们对《社保法》实施后死亡的在职职工相关待遇采取了“先垫付后报销”的方法进行处理,即与企业约定好,请企业按照我市目前的标准先行支付给遗属,并保留好相关单据。待国家明确相关细则后,我局再按照国家的标准将企业先行垫付的资金返还给企业,确保企业无需承担相关费用。同时我们也积极与人社部联系,将企业的切实要求向上反映,促进实施细则的尽早出台。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林权水

  联 系 人:冯波

  联系电话:0592-5323202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1份),市政府督查室(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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