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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77号建议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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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1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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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发改复函〔2015〕12号

  办理结果:A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77号建议的答复函

  刘子芳代表:

  您提出《关于清理和规范涉企投资项目有关中介收费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于您在建议1、2、3中提及问题的回复

  (一)评估、审查、报告编制、前期项目投资评估等收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此类中介服务收费全面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经营者按照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即可;

  (二)测量、测绘收费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4]3031号、《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省物价局闽价房[2008] 245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商档案查询是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工商局后勤保障中心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闽价服〔2014〕366号)规定执行,即本中心查询70元/户,异地查询150元/户;

  (四)地籍档案信息咨询服务费是依据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1107号、福建省物价局闽价房[2008]149号规定执行;

  (五)工程档案查询、土房档案查询是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3〕470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通知》(闽价费〔2012〕231号)规定执行。

  就上述收费,我委价格部门从收费公示、明码标价、阳光价费公示制度等方面加强收费监管,严格规范收费单位行为,严格要求收费单位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

  二、对您提出清理和规范涉企中介收费的建议,我委表示赞同,且已从收费管理的角度开展了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一)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

  2014年,我委贯彻《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闽价电〔2014〕40号)通知精神,积极开展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理,对1997年以来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文件认真清理,废止了139份定价批费文件。积极开展中介服务收费调研,本着“与现行体制机制相结合,建立有进有退,宽严结合的中介服务收费动态管理机制”原则,一方面,配合省物价局开展闽政〔2010〕8号《福建省定价目录》的修订,梳理现有定价管理的收费(含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按照中央“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要求,提出保留、取消、下放的建议;另一方面,对中介定价目录外,市场准入尚未放开且竞争不够充分或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提出纳入定价管理的意见,同时上报省物价局汇总审核后,形成我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开。

  (二)加大减负力度,建立收费目录清单

  1、建立“两清单一目录”制度,配合省物价局厘清社会团体收费,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动态管理,在我委网站向社会公布《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将所有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社会团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列入清单公布,确保实现“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

  2、加大清费减负力度。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清费减负政策,取消、暂停、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见附件);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和环境影响咨询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为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精神,2015年开始,我市统一停止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停止试行收费证管理及年审制度;停止《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办理;建立收费情况报告制度,建立纠正通报、整改回访、查处曝光等制度,切实做好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行政干预。

  2、畅通价格诉求渠道。完成12358价格举报平台与国家政务外网和我市行政执法网互联对接,畅通“12358”价格举报和社会价格监督渠道,全面推进“12358”服务平台建设;完成国家、省、市、县(区)四级联动的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拓展“12358”服务功能,成为集举报、咨询、宣传、服务为一体的热线电话;将“12358”打造成为价格工作面对公众服务的统一窗口,实现价格举报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和便民化。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

  领导署名:黄小明

  联 系 人:吴琪娴

  联系电话:0592—2893323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15年5月4日

  抄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2份),市政府督查室(1份)。

  附件:

  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

  一、放开烟叶收购价格。放开烤烟、白肋烟、香料烟等各品种、各等级烟叶收购价格。

  二、放开4项具备竞争条件的铁路运输价格。放开铁路散货快运、铁路包裹运输价格,以及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的货物运价、客运专线旅客票价。

  三、放开国内民航货运价格和部分民航客运价格。全面放开民航国内航线货物运输价格;放开101条相邻省份之间与地面主要交通运输方式形成竞争的短途航线旅客票价;对继续保留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国内民航客运票价,改由航空运输企业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则自主制定、调整基准票价。

  四、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放开集装箱装卸、国际客运码头作业等劳务性收费,以及船舶垃圾处理、供水等服务收费价格,由现行按作业环节单独设项收费改为包干收费、综合计收,不得另行对货主和旅客收取费用。

  五、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放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取消民爆器材流通费率管理。

  六、放开7项专业服务价格。放开代办外国领事认证签证、证件密钥服务、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商标注册等认证、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土地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等7项专业服务收费。

  七、放开9项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铁路客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邮政延伸服务收费和会计师服务、税务师服务、资产评估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部分律师服务等9项商品和服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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