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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交通运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9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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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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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交﹝2015﹞函字50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交通运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9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黄清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岛内动车禁鸣喇叭的建议》(第194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局对您的提出建议和居民的诉求高度重视,在与南昌铁路局福州机务段沟通的基础上,3月25日,专门致函商南昌铁路局,要求其采取可行措施,合理控制列车在岛内段运行时的鸣笛操作,禁止非作业规范必须的鸣笛。4月20日,南昌铁路局函复了五点意见:

  一是说明了列车鸣笛是《铁路技术管理规范》规程所要求的,起到警示线路作业人员和路外行人不得抢越线路的作用。

  二是通报了铁路路外安全伤亡事故情况,进一步说明列车鸣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是通报了《城区限制铁路机车(轨道车)鸣笛办法》与厦门市相关的内容,要求除“遇有危及行车、人身和交通安全紧急情况时,保留鸣笛”外,“对厦门市内鹰厦线K686+190至K693+500区段实施了限制鸣笛。”K686+190至K693+500区段即进岛铁路线高崎机场至厦门火车站段。

  四是说明了厦门市内铁路线路、站场及安全状况,强调在危急情况下鸣笛警示的必要性。

  五是说明了南昌铁路局为减小列车鸣笛噪音对市民造成侵扰所采取的三项具体措施。

  我局将继续加强与南昌铁路局的沟通,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把列车鸣笛严格控制在最低限度。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阮跃国

  联 系 人:邱有祥

  联系电话:0592-2660650,13328328796

  附件:《南昌铁路局关于控制列车在厦门岛内鸣笛的复函》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5月5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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