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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8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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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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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4199

  厦 门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厦国税函〔2015〕108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8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曹艳杰代表:

  《关于厦门对台自贸区建设中的税收政策探讨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建议中属于现行税收政策,我市已执行的有:

  (一)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对注册在厦门自贸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此项政策已在全国执行。

  税收政策名称及执行时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上述税收政策分别自2014年1月1日、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促进自由贸易的税收政策

  1.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进入区内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此项政策的执行范围限定在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内(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厦门已获批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区域已执行上述政策。

  税收政策名称及执行时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2.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此项政策已在全国执行。

  税收政策名称及执行时间:《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3.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此项政策已在我市执行。

  税收政策名称及执行时间:《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5〕22号)。自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三)支持鼓励类产业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1.对区内航运物流、商务服务、旅游会展、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科技研发、文化创意和高新技术等鼓励发展的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区内从事离岸业务为主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上述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标准,即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政策名称及执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规定,对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2.对注册在区内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此项政策已在全国执行。

  税收政策名称及执行时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3.对新办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项政策已在我市部分地区执行。

  税收政策名称及执行时间:《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厦门全市后,《国务院关于扩大厦门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国函〔2010〕52号)明确,厦门市集美、海沧、同安、翔安4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上述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厦门只有老特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此项政策已在全国部分地区执行。

  税收政策名称及执行时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二、建议中属于现行税收政策,但仅在全国部分地方执行的有:

  (一)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建议“对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

  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可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此项政策目前仅在中关村等地试点。

  (二)促进自由贸易的税收政策建议“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此项政策目前仅在少数港口试点,已确定的启运地口岸为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等港口,出口口岸为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且承运企业必须具备一定资质。

  (三)支持航运物流快速发展建议“注册在区内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此项政策目前仅适用于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在2015年12月31日前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依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建议中提到的其他税收政策,部分属于需要提请立法机关立法,如鼓励离岸金融发展的税收政策;部分属于需要地方财政补贴,如地方财政对台湾和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厦门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给予的补贴。对于这些政策建议,我局将结合我市自贸区建设的实际,采用专题汇报、税收政策反馈等方式积极向国税总局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意见。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戴黎明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26日

  (联系人: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吴家红 电话:0592-5201713 )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市人大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督查室。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承办    办公室2015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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