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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大第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4号建议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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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1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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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市人大第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4号建议的答复函

  尊敬的苏颖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装修土头垃圾收集和清运工作的建议》已收悉,根据我局汇总市建设与管理局及各区政府办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当前,环境问题已成为各级领导高度关心、全民密切关注的民生问题,您不失时机提出此建议我们十分感谢。

  查处乱倾倒、乱堆放土头垃圾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一直是我市城管部门执法中的重要工作之一。一是严格做好执法查处工作。对于居民装修产生的土头垃圾乱倒乱堆以及由此造成的污染问题,城管执法部门在受理投诉或巡查发现后,都及时依法进行了处理;二是开展集中整治。2013、2014年,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多次开展对违法倾倒、堆放建筑土头垃圾等违法行为的整治行动。2014年11月,我局下发《关于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厦城执〔2014〕134号),自12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组织各区执法局对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土头垃圾等破坏市容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整治。今年4月,我局下发《关于开展全市城乡家园清洁行动2015年第一次集中整治月活动的通知》(〔2015〕48号),再次组织各区执法局对随意堆放土头垃圾、随意焚烧垃圾等违法行为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整治行动;三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去年11月以来,由市渣土办牵头,我局按照职责,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开展渣土车整治,严格查处非法倾倒、非法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

  目前,居民随意丢弃生活用品废弃物、装修土头垃圾乱堆放的现象,比较容易出现在早期建设分布零散的旧民居或无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对这部分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建设部门于2004年即出台了《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的实施意见》(厦建房〔2004〕89号)加以规范。为进一步改善老旧小区的环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提升住宅区物业服务品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0〕289号)、厦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美丽社区共同缔造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厦环治办〔2014〕7号)精神,我市相继成立了市提升住宅区物业服务品质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区缔造办等组织机构,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通过开展社区环境整治,创建美丽社区,提升住宅区物业服务品质等工作,改善社区装修土头垃圾、生活用品废弃物老旧住宅区的卫生环境可以得到逐步改善。

  关于土头垃圾的管理规定、部门职责、处罚标准,在《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根据《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及其责任单位的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村)民委会负责。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对城市管理违法案件的管辖权实行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以属地管辖为主的工作机制。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单位及其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不依法执法、不文明执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市执法局已经制定了《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现正在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并拟在近期提交市政府审议通过。关于收受保证金的问题,因涉及到部门职责和法定权限,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在现行的法规体系下,我们认为由城管执法部门收取保证金不太妥当。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区执法局执法工作的督查力度,督促各级执法人员努力加强巡查和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与居(村)委会、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沟通联系,及时查处和制止装修中的乱倒乱堆土头垃圾以及污染、破坏市容环境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与城市发展、与美丽厦门的创建息息相关,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在社会各界的关注、关心和支持下,执法工作将更加规范,城市管理顽疾治理工作成效必将实现质的提升。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吕庆端

  联 系 人:赵亚林

  联系电话:0592-5379360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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