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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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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1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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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卫函〔2015〕94号

  答复类别:A类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叶福伟代表:

  《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促进优化资源配置和服务提升的建议》(第208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乡村医生作为基层医疗卫生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市政府对此十分重视。我委根据厦门市政府制定的《厦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厦府办[2012]71号)的精神,按照方案部署,以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为基础,“五统一、两独立”为抓手,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村医各项补助、加强村卫生所信息化建设和将标准化村卫生所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四项工作作为支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一、全面完成“五统一、两独立”,构建起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基本框架

  以镇街为范围,全面实现了由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的“五统一、两独立”。全市280家村卫生所近900名乡村医生纳入镇卫生院管理范围、进行业务指导,村卫生所药械由镇卫生院统一采购,由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的财务进行分帐管理、独立核算,每年2次对村卫生所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绩效进行考核,并作为各项补助发放依据。实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实施信息化建设,统一接入厦门市市民健康信息系统平台,农村居民在村卫生所就诊记录也能统一保存到个人健康信息档案。经市人社局审核,符合要求的村卫生所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2013年8月首批45家村卫生所纳入医保服务范围后,截止2014年底共有263家村卫生所开通医保。村卫生所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给予村卫生所相应的财政支持

  全力支持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按照村卫生所建设经费25万元/个、改造经费12.5万元/ 个、基本医疗器械经费2万元/个、信息化建设8000元/个的标准予以财政补助,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消药品加成后,考虑到对其收入的影响,由财政预算安排给予每个村医每人每月2000元的补助,而我省对村医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消药品加成的补助仅为每人每月100元;在居民基本养老政策衔接的基础上,对村医达到一定年龄退出村医队伍后,每人每月给予1320元的生活补助。对于村卫生室执行一般诊查费政策,提高村医诊查的收费标准,由医保基金支付,对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及补助按厦卫基妇〔2011〕505号执行。乡村医生协助完成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考核后按量补助,由各区卫生计生局根据考核结果按量核拨。

  三、加大村医人才队伍培养

  委托厦门市第三医院对全市乡村医生进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相关知识培训,由市财政投资200万元建立培训基地;委托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举办面向厦门农村定向招生、定向培养临床医学大专班,充实我市乡村医生队伍,目前已培养150名定向大专生。

  四、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建立了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70周岁的男性乡村医生、年满65周岁的女性乡村医生,原则上应于当月底前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办理乡村医生资格注销手续,停发基本药物制度等补助;其中对1961年1月1日前出生的、从业累计30周年(含)以上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生活补助。2013年每月每人1200元,2014年每月每人1320元。

  关于今后进一步提高村医的收入问题,我委将配合市财政局等部门一是针对情况的变化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二是建议对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尽可能交由村医承担,并按规定标准支付费用,进一步提高村医的收入水平。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杨叔禹

  联 系 人:王德猛

  联系电话:2057617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6月3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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