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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9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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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1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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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交﹝2015﹞函字108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9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胡荣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出租车的市场投放,逐步取消出租车份子钱的建议》(第295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出租车市场投放”的建议

  我局一直把解决出租汽车运力增投问题作为政策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2013年以来,我们委托第三方研究机构制定我市出租汽车运力发展规划,并就出租汽车运力新增等工作多次向市领导做专题汇报。2014年,我市岛内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投放了400台出租汽车,其中200台为电召经营出租车,为缓解市民“打的难”问题、遏制“黑车”非法营运现象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我局在认真总结去年投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计划在全市增投600台出租车,包括100台电召经营出租车。同时,为提升绿色交通建设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此次新增的出租车将推广使用纯电动车型。目前,我市现有出租汽车5362台,但出租汽车运力缺口仍然较大,今后我们将根据“少量多次”的原则,在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基础上,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使其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协调。另一方面,出租车作为城市大运量公共交通的补充,其功能是满足特殊人群的个性化需求,因此,要解决市民“打的难”问题,除了增投出租汽车运力之外,发展大运量公共交通,推动公交优先发展也是弥补出租汽车运力不足的重要手段。

  二、关于“在调研的基础上,通过人大立法,逐步取消出租车份子钱,实现出租车经营权无偿使用”的建议

  我市出租车“份子钱”的产生和发展有一定历史原因:上世纪90年代我市开展运输行业的清理整顿,对当时无证个体车主按非法营运给予罚款补税后,发给经营许可证,导致个人拥有出租汽车情况的产生。这部分个体车主在投入成本购置车辆后,通过将车辆承包给他人经营的方式取得投资回报,从而产生了“份子钱”。多年以来,随着出租车公司化经营改革进程的推进,个体车主将经营权参与公司化经营,转变为共同投资人,出租车公司通过招投标等方式获得其他出租车经营权,共同经营。驾驶员向公司(车主)承包车辆经营,并按照合同约定定期缴交承包金,剩余收益即是驾驶员的劳动所得。因此,现有“份子钱”的实质是在承包经营模式下,驾驶员完成“劳动定额”的货币表现。由于“份子钱”的利益分配链涉及公司、车主、承包人、驾驶员等多个方面,且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种种历史包袱,内部问题错综复杂,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出租车“份子钱”的调整和取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我局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出租车行业利益合理分配的问题,采取多项措施抑制“份子钱”过高问题。一是从2005年起已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实现了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有期使用,目前经营权使用费已不是“份子钱”的成本因素之一。二是从2012年通过行业约定的方式,对承包金进行了限制,达成了单班月承包金不高于7300元,风险抵押金不高于12万的共识。同时加大打击力度,2013年以来已先后查处多起收取“高租金、高押金”事件,通过约谈车主、暂停车辆营运等手段,为驾驶员损回经济损失。三是通过增投出租汽车等方式,降低共同投资车辆的比例,不断稀释“份子钱”的比重。四是尝试其他特色交通方式,如电召车等,引导出租汽车行业多样化发展。

  目前国家有关部委正在研究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总体政策,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政策,研究制订适合我市实际的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目标。您们的建议既涉及社会稳定,又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同时也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推进和解决。

  感谢您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阮跃国

  联 系 人:方媛

  联系电话:0592-5679719,18205925693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6月23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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