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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9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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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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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交﹝2015﹞函字107号

  答复类别:C类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9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方庆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厦门四桥一隧收费站的建议》(第298号)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要求相关部门负责办理,并就建立办理情况与您就进一步沟通。综合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1、我市厦门大桥等四桥一隧收费站均是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目前现有的“四桥一隧”的收费年限是符合规定的,平均收费年限尚余约10年。如杏林大桥是2008年9月2日建成通车,闽政办函[2008]86号批准设站收费,批准收费期限2008年9月2日至2023年9月1日;翔安隧道是2010年4月26日建成通车,闽政办函[2010]22号批准设站收费,批准收费期限2010年4月26日至2025年4月25日。这些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设立的位置已通过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财政厅确认批准。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设置或撤销收费公路收费站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审查批准,我市没有设站或撤销收费站的权限。截止2014年底,我市通过“四桥一隧”收费站融资贷款余额近57亿元(全部用于“四桥一隧”工程建设),以目前市财力一次性偿还银行贷款存在很大难度。

  2、收费站关口前移问题。把收费站由目前“四桥一隧”所处的位置改到其他地区交界处,面临以下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第三款:“二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桥梁、隧道,长度500米以上,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厦门与其他地区交界处不符合上述设立收费公路技术等级和规模要求的道路。而且交界处道路四通八达,以厦门现有“四桥一隧”五个车辆通行收费站外移至厦门交界处,就会出现大量逃避通行费征收,要解决这一状况,必须新增设多个车辆通行收费站。但是,目前国家在清理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要新增设收费站难度非常大;同时,收费站关口要前移,收费站设立的位置还需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批准,难度也非常大。二是造成资源浪费。改站需要拆除现有的收费站设施设备,重新建设。以省政府最新审批设置的翔安隧道收费站为例,收费期限15年(还剩10年),其前期征地拆迁安置、道路建设、配套设施、建站费用约有上千万,如果拆除、易地重建必将造成资源浪费。

  由于收费站设置受政策审批限制,收费站关口前移受厦门道路分布情况制约影响,因此改变“四桥一隧”现有收费位置是不可行。

  我们认为,您提出的建议对于促进厦门一体化进程、岛内外的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财力的逐步增长,我市也制定了“依法改革、分步实施、逐步降低收费标准,直至最后完全取消收费”的改革方针。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改革部署,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组织调研论证,保障在全力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让群众切实享受到改革成果。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阮跃国

  联 系 人:陈瑶庭

  联系电话:0592-2660634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6月18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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