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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老龄委办公室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1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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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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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老龄办函〔2015〕27号 

  办理结果:A

  厦门市老龄委办公室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1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叶福伟代表:

  《进一步提升80岁以上老人免费看病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厦门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民生保障,近年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以及医疗救助等渠道,不断提高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全民医疗保险待遇,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加上补充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每年可报销额度为50万元、城乡居民为45万元。

  一、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市1997年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个人无须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高于在职职工)。

  二、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起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8年,市委、市政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入城乡居民医保体系。本市所有居民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前,城乡居民医保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5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430元,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每年120元。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参保居民,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免缴的部分由财政全额承担,享受与其他参保居民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包括床位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目前,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平均达85%以上,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达70%以上,较好地解决了老有所医问题。

  四、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根据《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本市户籍满五年的困难老年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高于3000元以上的按相应比例给予困难补助。

  五、为老年人提供便利高效的医疗服务。一是开设老年病专科。我市的市属三级综合医院均开设了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等老年及慢性病相关科室,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还专门设立老年医学部,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二是推进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慢病一体化管理。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依托,结合“厦门市中医专家进社区工作方案”,健全了慢病防治、社区康复和家庭照料为基础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三是积极在养老机构探索医养护结合的养老模式。目前有11家养老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服务范围。四是基层医疗机构为辖区居民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免费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及健康指导,每年免费为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体检1次。

  六、实施老年人意外伤害险。2015年在我办的积极推动下,市委市政府把实施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列为为民办实事的项目,推出《厦门市老年人幸福安康险》。市财政为本市户籍的6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含“三无”)老人、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失独老人等困难老人统一购买保险,对其他本市户籍的老人购买该保险给予补助。参保的老年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伤残、骨折、医疗时,将获得赔偿,提高了老年人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

  七、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我办正牵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保监局、金融办,研究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需长期护理的老年人的经济负担。

  综上所述,在我市,已建立起针对老年人的多重医疗保障,老年人的医疗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今后,我们将继续协调有关部门,推动老年人各方面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建立健全,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指数。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李文晖

  联系人:林刚

  联系电话:0592-2044651,13400674480

  厦门市老龄委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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