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规〔2015〕函字116号
办理结果:B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0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朱水会代表:
《关于尽快落实失地失海农渔民人均15平方米发展用地实施方案的议案》(第302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要说明的是,2014年市政府未停止审批人均15平方米发展用地的申请。2014年同安区和湖里区各有一宗发展用地申请获得了市政府的批准。
我委于2012年12月着手开展关于《农村预留发展用地利用新模式》的专题研究,涉及项目产权办理、股权配置量化到个人及经营收益分配体制、监督管理机制、项目开发管理机制、业态控制与引导,以及完善发展用地审批程序等方面。为了解决村集体自行开发资金不足、国企代建大量资金沉淀等问题,显化发展用地土地价值,国土部门自2013年底开始起草《厦门市征收集体土地后农村预留发展用地土地出让暂行规定》(送审稿),并纳入了《农村预留发展用地利用新模式》的研究成果,2014年我委与市国土房产局联合拟定了《厦门市征收集体土地后农村预留发展用地土地出让暂行规定(试行)》,并已上报市政府审议。该办法中明确,各区政府需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专项规划》,对农村集体发展用地的项目主体、规模核定、土地用途、开发模式、用地规划审批程序和提交材料、建设与效益分配监督机制提出规划管理要求。目前集美区已完成了《集美区(各镇街)村庄发展用地选址规划》(成果),其他各区尚在编制中,通过现状调研及分析村落分布概况,对村落微观要素(民居建筑、人文设施、林水)进行综合评价,划定村庄的类别(如改造型、保护型、新建型、城郊型),合理划定村庄的建设区域控制(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在明确村庄类别基础上,结合村庄人口规模,合理布局农村留用地的位置、规模,力争在用地上预先规划控制,确保用地需求。
下一步,待市政府审议通过《厦门市征收集体土地后农村预留发展用地土地出让暂行规定(试行)》后,规划、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将严格执行该规定,制定相关配套措施,落实和加强对农村集体预留发展项目的审批和监管,保障被征地集体和村民的长远经济利益。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赵燕菁
联系人:林祎旸
联系电话:0592-5359006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2015年7月1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1份),市政府督查室(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