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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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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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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类别:B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46号议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林清良、康丽卿、蔡品花及廖广元代表:

  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46号《关于尽快落实我市被征地村(居)集体发展用地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由我局主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西柯镇预留发展用地审批及缺口情况

  根据我局同安分局统计,截至2015年1月15日,同安区共批准集体预留发展用地29宗、1205353平方米,其中西柯镇477573平方米,占同安区已批发展用地总面积的39.6%。西柯镇发展用地共涉及9个村(社区)、12个地块。除浦头社区一农村发展用地增补地块面积为716平方米外,其余各村的地块最小面积均在17510平方米以上,平均每个地块面积39797平方米,对村集体发展项目来说,用地不算零碎。

  按计生部门统计农村人口数据,2013年5月西柯镇农村户籍人口41087人,按人均15平方米用地计算,西柯镇发展用地总需求为616305平方米,缺口138732平方米。

  二、我市已有的农村预留发展用地政策

  (一)我市农村预留发展用地政策沿革

  1991年,市委、市政府颁发《关于农村预留村办工业用地的通知》(厦委[1991]91号),首次提出“农村预留村办工业用地”(以下简称农村预留发展用地)概念,明确按照农村人口人均15平方米的用地标准,一次性批准预留农村集体企业用地。厦委[2005]36号继续人均15平方米标准,提出以2003年农村户籍人口继续落实人均15平方米一次性预留发展用地,以容积率2统一折算为建筑面积,按人均30平米建筑面积给予落实。2012年厦委发[2012]2号文件强调,“用好用足人均15平方米的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政策,并以实际提供预留发展用地时或最近一次征地补偿协议书签订日实际农村户籍人口数为核算基数,新征用地达50亩以上的,对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必须同时给予办理村(居)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审批手续;对城镇规划区外的村,有具体农村发展项目的,给予同步办理人均15平方米的农村发展用地项目建设手续”。厦府[2006]186号)、厦府[2007]177号和厦规[2012]81号),先后对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管理主体、建设开发、物业分配、规划和土地审批、产权办理、宣传总结等进行了规定。《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推进“党建富民强村”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3]14号)再次强调可通过委托政府出让发展项目用地筹措发展项目资金,“鼓励国有企业合作建设”。

  (二)农村发展项目扶持政策以及项目补助情况

  对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入股发展集体股份项目的,2011年市农办、市财政局出台了《厦门市扶持被征地村及村民发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厦农办〔2011〕5号)提出农民(含“村改居”的居民)集资入股,以股份化方式经营,为工业区、开发区服务配套的“二、三产”物业项目,市财政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10%给予补助,岛内、岛外每个行政村(社区)补助额分别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要求区财政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10%给予资金补助。

  2014年市农办、市财政局出台《关于扶持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厦农办〔2014〕12号)进一步扩大规范扶持范围,将三种类型的项目纳入财政资金扶持。一是被征地村(社区)利用人均15平方米预留发展用地,已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和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二是2011年以来由市、区政府利用村预留集体发展用地委托国企代建、被征地村(社区)完成回购并进行股份量化的项目;三是被征地村(社区)以村预留发展用地和资产作价,按市政府有关农村预留发展用地出让规定,进行合作开发或土地出让的项目(以土地、资产形成的投资额计算补助)。

  2005~2010年,市、区共扶持了28个村社区建设34个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原金包银)项目,总投资67720万元,财政扶持资金4490万元,受益人口达62495人。2011~2014年,市、区共扶持了11个行政村社区建设11个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经济项目,总投资222456万元,财政扶持资金7680万元,受益人口达46913人。

  (三)正在研究制定“发展用地土地出让暂行规定”

  为显化预留发展用地价值,有效缓解集体项目代建国企资金沉淀,解决村集体启动资金困难,防止项目私下合作导致集体资产价值流失、私下销售出现小产权房等问题,在遵循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和厦门市对失地失海农村的预留发展用地的基本政策要求前提下,自2013年起,我局开始研究起草《厦门市征收集体土地后农村预留发展用地土地出让暂行规定(试行)》,并多轮征求市委农办、各区、市财政、规划等单位意见,2015年3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修改后5月4日再次征求各区及有关单位意见,5月13日再次以《关于呈请批转〈厦门市征收集体土地后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土地出让暂行规定〉的请示》(厦国土房【2015】153号)向市政府呈报。

  (四)正在编制发展用地专项规划

  你们关于“整合资源、集中配套、发展商业、开拓空间”的建议很好,但具体措施还需对现状进行深入的调查摸底,充分协调用地的权属关系、建设投资、经营管理、考虑原有优惠政策的延续性等事项,并与村民充分沟通,方可顺利促成村居发展用地的落实。为指导农村预留发展用地规划建设、资源整合,将区位好、收益高的用地优先安排给缺口的集体发展预留用地,市规划委于2014年开始指导各区编制《发展用地专项规划》。通过现状调研及分析村落分布概况,对村落微观要素(民居建筑、人文设施、林水)进行综合评价,划定村庄的类别(如改造型、保护型、新建型、城郊型),合理划定村庄的建设区域控制(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在明确村庄类别基础上,结合村庄人口规模,合理布局农村预留发展用地的位置、规模,力争在用地上预先规划控制,确保用地需求。目前同安区正在编制发展用地专项规划。

  三、各区的其它配套相关政策

  一是开展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摸底。为编制预留用地专项规划,自2014年以来,各区(包括同安)已组织开展集体发展用地专项清理,全面掌握了各村发展用地批准、开发建设情况及指标缺口情况。

  二是开展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小产权房清查。各区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意见》(厦府[2014]106号)要求,对农村预留发展用地和其它集体用地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问题的集体预留用地上小产权房给予清理清退。

  三是做好其它相关工作。各区政府作为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管理主体,对各村发展享受人口和指标负责核定,锁定村集体发展项目的享受人口,统筹指导辖区内发展项目的规划预留、开发建设时序、项目前期策划论证、开发建设,指导国有企业参与发展项目合建,指导村集体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项目物业进行分配和经营管理。为此,各区(包括同安区)政府对发展用地建设管理日益重视,分别成立了集体发展用地项目建设实施统筹协调的领导小组。有的区政府还针对本区发展用地管理实际,针对性地出台了一些政策:如翔安区出台《关于完善农村发展用地项目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厦翔政〔2012〕35号)和《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的指导意见》(厦翔政【2012】37号),海沧区出台《“党建富民强村”工程的实施方案》(厦海委办〔2013〕117号)和《海沧区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

  下一步,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将结合已编制的《发展用地专项规划》,使村(居)发展项目与新城建设规划相互衔接配套,为发展项目审批开设“绿色通道”,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余江河

  联 系 人:黄燕平

  联系电话:5108032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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