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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33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来源:
      
2016-04-22 1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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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司函〔2015〕35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33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陈国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台籍被告人缓刑适用难问题的建议》(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37号)已收悉,现结合我局工作职责,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建议案认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部分台籍被告人在本可以判处缓刑的情况下,因无大陆固定住所、审前社会调查、监管单位、矫正机构等条件无法满足而只能判处实刑,造成缓刑适用上的差别待遇,影响司法公正。建议:1、探索台籍被告人缓刑集中监管机制。对无固定住所的台籍被告人统一由海沧区司法局集中监管。2、探索缓刑考察员机制。设定一定条件,聘请台籍被告人缓刑考察员,对台籍被告人的社会背景进行调查并承担相应职责,获取相应报酬。

  该建议案提出后,我局认真围绕建议内容开展调研、办理工作,在市中院、市台办及海沧区司法局、法院等多方共同努力下,目前已经形成解决台籍被告人缓刑适用难问题的初步方案。

  一、试行厦门市台籍社区服刑人员集中监管

  总体思路:参照市、区两级法院涉台案件集中审理的做法,在海沧区司法局试点试行台籍社区服刑人员集中监管工作。初步工作方案:一是试行集中监管,由海沧区司法局确定一个司法所负责集中监管台籍社区服刑人员工作,同时在海沧区社区矫正中心加挂厦门市涉台社区矫正中心牌子,作为对台籍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的工作平台。二是集中监管对象,2015年7月1日起,因各类违法犯罪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厦台籍罪犯,统一由海沧区司法局确定的司法所监管,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规范开展监管矫正工作。三是工作人员配备,由海沧区司法局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可通过增加编制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招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了解对台政策及民风民俗,精通闽南语的工作人员,进一步充实工作队伍。同时加强与台湾相关组织合作,借鉴台湾心理矫治和行为矫正好的经验做法。四是监管工作职责,凡属集中监管的台籍社区服刑人员,有关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惩、收监执行、解除矫正及归档整理等工作均由海沧区司法局确定的司法所负责;对居住在海沧区以外的台籍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调查取证、社区服务、集中教育等工作时,可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

  二、试点开展台籍被告人缓刑考察员工作

  2015年4月23日,海沧区司法局与市台办、区法院已召开专题会议,达成以下共识:1、由市台办在台商协会或有影响力的台籍人士代表中挑选出5名台胞作为缓刑考察员,每区一名,便于开展工作。2、由海沧法院制定台籍被告人缓刑考察员工作规范,与司法局共同聘任缓刑考察员。3、缓刑考察员工作机制作为监管机关对台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有效补充,实施一对一帮教,以利于台籍罪犯的改造。5月19日,海沧区人民法院已举行仪式聘任涉台缓刑考察员,随后举办相应的工作培训班。建议案提出的“涉台缓刑考察员工作机制”已经正式启动。

  三、调动社会主体参与调查监管

  为争取有更多适合的社会主体参与台籍被告人的调查和监管。海沧区司法局、区法院积极与台商协会沟通协调,台商协会表示今后将会同台籍被告人所服务的企业或台商协会下属的公益团体对在厦无固定住所、无固定工作、道德品质较好且缓刑考验期在一年以下的过失犯进行协助监管。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叶勇义

  联 系 人:吴奕昆

  联系电话:3759167

  

  厦门市司法局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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