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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四届四次会议第339号代表建议案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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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1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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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四届四次会议第339号代表建议案的答复函

  朱奖怀代表:

  您与钟庆达等10位代表在2015年市两会期间提出的《关于我市外嫁女权益保护的建议》(市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第339号代表建议案),经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确定,由我院主办,市妇联分办。根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现将该建议案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提案认为,司法审判中部分外嫁女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外嫁女权益救济存在不少困境,建议法院要更多地关注问题背后的社会原因和利益考量,统一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产生的征地补偿费分配涉及农村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判决标准,并加强立法调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收到建议案后,我院党组书记、陈国猛院长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针对建议案中的问题和难题认真调研,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今年3月,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也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关于外嫁女法律问题的相关议案,全国人大调研组于5月份到我市法院调研。可见,当前外嫁女权益保护困境是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市法院将以办理此份建议案为契机,积极推动相关法律难题的明确和解决。现将该建议案内容涉及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法院审理外嫁女权益保护案件及相关工作情况

  2008年至今,厦门法院共受理侵害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纠纷案件超过4000件,其中市中院共受理576件。在该类案件中,涉及外嫁女的占比约80%。不过,自2013年来,厦门中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仅有76件。全市法院收案1000余件。收案数呈现下降趋势。厦门中院审理此类案件主要法律依据和参照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厦门市两级法院审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会议纪要》。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通常采取以案析法,在审理案件时召集村委会、小组长及相关部门进行旁听,并编写关于征地补偿款审理法律适用的小册子,将处理纠纷与普法宣传融合一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12年10月份,根据集美法院的司法建议,灌口镇以党委、政府的名义发布了《灌口镇关于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制定及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并由集美区综治委牵头,在全区召开“创新社会管理、共建无讼小城镇”工作推进会,将灌口镇的做法向全区推介。这不仅是规范征地补偿款分配机制、推动征地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而且是党委、政府、法院共同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共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实践。

  2013年,市中院民五庭与民革厦门市委共同协商,对我市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法律问题开展调研,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是其中的重中之重。调研工作在总结长期以来农村征地补偿案件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力求在法律规范和地方风俗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指导农村集体规范制定分配方案,减少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最终形成了《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建议文本》的研究成果。在该研究成果中,有关外嫁女的规范条文数占据总条文数的近三分之一。2014年初,民革厦门市委将该调研成果以政协提案的方式在市“两会”上提出,建议有关承办部门推动该建议文本在各区政府推广使用,以期规范农村征地纠纷案件的发生,实现审判与行政工作的良性互动。

  二、涉外嫁女征地补偿纠纷案件权益保护与处理意见

  正如提案所言,目前实践中,涉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案件存在不少法律问题。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数决的议事规则往往容易侵害外嫁女的合法权益,而最常见的侵害外嫁女权益案件是土地补偿费纠纷案件。在此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当事人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般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兼顾有否丧失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并充分考虑是否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即便如此,由于外嫁女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不同情形,因此有必要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类情形,结合我国法律规定确定相应的裁判规则。2012年我院曾组织审判、调研骨干力量对外嫁女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现将其中较为典型的三类情形及我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处理意见说明如下:

  (一)外嫁女脱离本村集体后又将户口迁回的情形。女方嫁出后,若已脱离本村集体而后又将户口迁回本村集体居住生活的,一般分两种情形处理,一种情形是离婚或丧偶的一方将其户口从原配偶所在村集体迁回原籍,并在原籍生产、生活的,自户口迁回原籍之日起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除了前一种情形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依民主程序自治决定该外嫁女是否具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外嫁女拥有夫家村承包地或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且户口还在本村集体并仍拥有承包地的情形,对此应将该外嫁女视为其成为夫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亦已丧失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农嫁农”外嫁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农嫁农”外嫁女是指农业户口的女方嫁给农业户口男方的情形。对该“农嫁农”妇女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仍以户籍为主要考虑因素,同时还应根据外嫁女丈夫的户籍采取以下原则处理:其一,若外嫁女的丈夫为厦门辖区外的农业户口人员,而其本人户口仍在原村集体,承包地未被收回,且亦在原村集体居住生活的,其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一般应予支持。其二,若出嫁女的丈夫为厦门辖区的农业户口人员,则应综合各因素予以判断。对于具有以下三种情况的,一般可认定为出嫁女仍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是其夫家所在村集体的土地已被征收完毕,其在夫家村集体无法获得承包地作为生活保障基础;二是其原村集体有出具证明,证明其在原村集体承包地未被收回,仍在原村集体居住生活等情况;三是其出嫁后,在原村集体通过正常、合法途径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综上,我市法院将根据具体案情的差异对涉外嫁女案件依法确定相应的裁判思路,并积极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向政府部门提出规范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的建议意见。最后,感谢朱奖怀代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鞭策,期望您一如既往支持法院工作。

  特此答复。

  领导署名: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6月27日

  联 系 人:陈  鸣

  联系电话:5306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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