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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收取午托管理费或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3-13 1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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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答复:

  厦教建议〔2016〕函字19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吴金开代表:

  《关于适当收取午托管理费或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建议》(第004号)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闽教综[2015]27号文件规定:严禁学校收取午托管理费,此文件本意是为了禁止学校乱收费行为,保障学生权益。但是由于学生家庭实际需求,许多学生仍在校午托,学校不得不安排教师进行午托管理,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教师的负担。因此,我局高度重视,在充分调研后,拟定了一份包括午托管理费在内的一系列教师补贴文件。但是由于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补贴或奖金。市公务员局和财政局还在就这份文件进行可行性探讨,我局也会继续密切跟进,积极和其他相关部门沟通,争取早日发文执行。

  此外,由于绩效工资有关政策的制订主导权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希望您及其他委员能够多向这两个部门呼吁,让我们共同促成您议案的达成。十分感谢您对厦门教育的关注和支持!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郭献文

  联系人:  王琦 

  联系电话:2667783

  厦门市教育局

  201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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