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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拟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立法中增设公证调解相关规定”的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3-14 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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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内容:

  厦司函〔2016〕13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尊敬的苏国强、苏庆灿、郑一琳代表:

  《关于“在拟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立法中增设公证调解相关规定”的建议》(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9号建议)收悉。您们的建议和想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公证调解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启发,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现将分办单位及我局的办理情况综合答复如下:

  一、开展公证调解的必要性

  1.有利于及时预防纠纷,化解矛盾。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法律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由于公证是国家作证,具有比私证更高的证明力,因而它对于稳定民事流转,维持良好的民事秩序,具有积极作用,成为民事司法体系中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第一道防线”。

  2.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成本。将公证纳入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用公证调解等手段公正地引导当事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进而引导诉争双方当事人达成均可以接受的协议并自觉地履行达成的协议, 能有效地避免当事人的上诉、申诉、法院的“执行难”, 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

  3.有利于适应社会需求,完善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利益主体多元化、主体需求多样化必然带来矛盾与纠纷的增加。具体联系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区”)建设,随着贸易的开展,纠纷和摩擦也将随之产生。因此,为应对不同主体、不同层面的矛盾纠纷,必然要求我们在纠纷解决方式上也建立一种多元化、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公证调解作为一种可有效减少成本、提高效率的调解手段被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必然趋势。

  二、推行公证调解的可行性

  1.推动公证调解立法具备法治环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决定》同时还明确提出要“发展公证法律服务业”。因此依法治国伟大战略的实施为作为国家经济社会改革试验的前沿阵地的厦门自贸区从立法层面将公证调解列入具体社会事项管理并加以规范和指导创造了有利的法治环境。

  2.开展公证调解工作具备法律依据。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本身的职能定位就是预防纠纷、减少矛盾、保障利益。《公证程序规则》第56条明确规定:“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第43条中也有规定:“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对前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将公证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具备法律依据,也是一种价值导向,为公证行业在合同风险防范、证据固定及高效率解决纠纷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留下了制度创新的空间。

  3.加强公证调解介入具备现实需求。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全面实施,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度提升,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法院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和完善也显得更加迫切。公证作为一项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其社会主义法治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便可借助公证调解介入诉讼过程的形式得以充分的发挥。此外,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领域,相对于司法确认、出具民事调解书、申请支付令等传统途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在可能的违约失信行为的预防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与现代城市营商法治环境对执行合同便利化的需求是充分吻合的。

  4.公证调解介入在解决纠纷效果上具备实效性。从身份及专业性来看,公证员和法官、律师虽属于不同领域,但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目前大调解的环境下,共同肩负着促进社会和谐的公共职责。且相比于律师而言,公证员在矛盾的化解上具有中立性和超然性,相比于法官而言,公证员更具有亲和力,也就使得由公证员主持调解一方面可以保证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当事人的自愿性和主动性。因此,将公证调解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具有在解决纠纷效果上实效性。

  三、落实提案建议的具体措施

  1、加强沟通协调,力促立法落实。作为公证行业的主管部门,我局对在厦门自贸区立法中增设公证调解相关规定是支持的。但落实立法是一项严谨的系统工程,相关制度的设计还有待于边实践边论证边完善,需要多部门的相互配合,协同运作,因此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与市人大、法院、市自贸办、市法制局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对公证介入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调解、公证调解介入诉讼环节的条件及可行方式开展调研,力争促使公证调解能够纳入厦门自贸区立法范畴,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2、增进合作交流,创设对接机制。为推进构建公证与诉讼衔接机制,我局将秉持“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的理念,在与市中院建立的合作框架协议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我市法院系统的沟通联系,力争通过联合调研、完善合作框架、创设公证服务对接机制等方式促进公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交流合作关系,积极为双方研究和讨论适用公证调解的案件类型、设计衔接方案、建立联动机制、开展合作试点搭建交流平台。经过与市中院的沟通协调,厦门两级法院将结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诉调对接机制建设、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司法保障服务模式探索、厦门区域性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建设等多方面因素,稳步推进对接工作,并初步确定以湖里区法院自贸区法庭为试点,与公证机构合作试行设立诉调衔接法律服务工作室,待条件成熟时再推广到全市法院。

  3、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调解能力。新形势下的纠纷解决机制对公证调解的水平提出了更多新的要求。为提高公证调解解决纠纷的能力,市公证协会将把公证调解列入行业培训计划,采取理论研讨、实践探索、经验总结、学习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公证从业人员开展公证调解工作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4、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证调解认知度。在目前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相比其他调解方式,公众对公证调解的认识是相对陌生。为此,我局将加大公证法律知识宣传力度,推介公证调解的职能作用,积极引导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群众在纠纷解决问题中主动引入公证调解。

  感谢您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叶勇义

  联 系 人:曹小鸥

  联系电话:3759079

  厦门市司法局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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