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厦湖府办函〔2016〕55号
答复类别:B类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叶福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五通浦口旧村改造应进一步落实补偿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04年,因环岛路湖里段观光带建设需要,五通浦口社启动整体拆迁工作,涉及拆迁拆除住宅房屋约450栋,共有402栋房屋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书,签约率接近90%。浦口社整体拆迁项目安置地点为五通安置小区,截至目前,已完成358户的返迁工作,占返迁安置户总数的99.4%,返迁工作已接近尾声。
一、浦口旧村改造遗留问题
目前,浦口社还有部分村民因认为拆迁补偿标准太低、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而不愿意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因此造成这些房屋及其周边已签协议的房屋无法进行整体拆除,由此形成了环境卫生、社会治安及人身安全等诸多隐患。
(一)村民认为拆迁补偿标准太低。浦口社住宅拆迁正式启动是在2004年4月份,当时执行的安置补偿政策是《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厦府〔2003〕173号),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房产契证所载明面积认定产权面积,被拆迁人住宅房屋人均合法批建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对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的可直接认定产权。2005年7月,市政府发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标准调整为按人均合法批建住宅面积安置,合法批建面积小于人均50平方米,按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作为新政策颁布前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浦口社拆迁项目处于新老政策过渡期,执行的还是原有政策。此时浦口社拆迁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剩余村民以要求按新标准补偿为由,不同意签订补偿协议,少数已签订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户也以此为理由拒绝返迁进安置小区。
(二)村民认为安置房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对于项目安置房五通安置小区,村民多次到省、市、区进行信访,反映该小区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剩余被拆迁户以此为理由,拒绝商谈、签订补偿协议。
二、我区力求妥善予以解决
(一)对于个别被拆迁户提出的按新政策补差要求,我区考虑到被拆迁人家庭实际情况和户型结构等原因,浦口社被拆迁人在最终确定的安置房面积基本都超过人均30平方米。我区在制定浦口社拆迁方案时,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奖励、补助等扶持政策,不仅保证法定的征收补偿标准落实到位,还给予了政策允许的帮助和奖励。征收补偿应充分尊重当时的客观情况与法律、法规、政策。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意愿真实表达的基础上达成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希望浦口人民能够理解各个时期的拆迁补偿安置都最大程度考虑了被拆迁人的利益,要求按现在的补偿标准对老项目进行“补差”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对绝大部分签订补偿协议并住进安置小区的村民是不公平的。
(二)关于被拆迁户提出的五通安置小区质量问题,已经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鉴定,五通安置小区房屋结构安全性及抗震能力总体满足规范要求,存在的少数或局部缺陷通过修缮整改即可解决。为此,我区也委托了建研(北京)抗震工程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安置小区进行加固、修缮施工。目前,区国投公司已经组织施工单位,逐步开始改造提升施工。
为妥善解决浦口旧村改造遗留问题,我区提出了“一揽子”解决的思路。目前,区委、区政府正着手准备拨付8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浦口社的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以推动浦口返迁“一揽子”解决方案的实施。下一步,我区将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让浦口社村民理解,在保障大多数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我区将最大限度满足村民提出的合理诉求,争取剩余的被拆迁人能早日签订补偿协议。
领导署名:黄伟
联 系 人:王鹭芬
联系电话:5722052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