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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旧村改造,应进一步落实为美丽厦门共同缔造新农村的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3-17 1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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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内容(四个承办单位):

  答复一

  厦国土房信函〔2016〕40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3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叶福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旧村改造,应进一步落实为美丽厦门共同缔造新农村的建议》收悉。现将我局分办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危房认定问题

  根据《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1997年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我市实行的是危险房屋鉴定确认制度。也就是说,房屋是不是危房,不管其现状如何,建于什么年代,都必须经鉴定机构(如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等)鉴定确认,认定的依据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二、关于危房翻改建审批问题

  近几年,为推进我市危旧房改造工作,市区两级政府在建章立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其中作为龙头的规划审批,更是走在前头。不仅市政府已分别出台针对国有土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审批规定(文件名号详见市规划委分办答复函),各区政府也拟制了有关的规定,其中岛内的湖里区政府于2014年印发了《湖里区国有、集体土地私人住危房翻修改造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厦湖府[2014]077号),思明区人民政府2015年印发《思明区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规划审批规定》(厦思府[2015]115号)。根据这些文件规定,除了位于规划保护区、近期规划建设范围以及政府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等外,正常情况下的危房,只要产权清晰合法,申请资料齐全,在不改变原用途,不增加原用地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建筑层数的前提下,申请翻建改获得批准是没有问题的。

  三、关于危房翻改建受产权影响问题

  由于房屋产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重要物权,因此政府部门在受理审批危房翻改建时,一定会重点审查房屋的权属情况、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等要素,这是对房屋产权人的一种保护。你建议中提到有很多拥有清朝末年前后建设的老旧房屋产权的居民想重新翻建老旧房屋,但申请不被批准。从我局掌握的情况看,这些居民可能并不是房屋严格意义上的产权人,他们或无法提供合法的产权证及相关资料,或继承手续不齐全,加上有的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和纠纷,导致产权方面有问题而无法通过审批。这些问题,不仅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也困扰相关管理部门,成为制约我市危旧房改造的突出问题之一。

  针对危房改造中产权人或相关责任人无能力履行修缮责任各种情况,《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的规定是:危险房屋的所有人或其他修缮责任人未能履行其修缮责任有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危险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采取避险疏散、临时搬迁等适当的排险解危措施。房屋承租人愿意出资翻修的,可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危及公共安全急需治理的危房,房屋所有人或代理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治理。

  针对你建议中提到的厦门岛内“拥有这些旧房产权的居民想翻建而不被允许”的情况,我们调阅了《思明区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规划审批规定》和《湖里区国有、集体土地私人住危房翻修改造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两份文件,查到了相关的规定。其中思明区政府的规定是:“私危房翻改建的申请主体原则上应为产权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因故无法以产权人名义申请私危房翻改建的项目,在证据保全的情况下,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后仍可申请,但在规划许可前,审批部门应做好公示、公告工作。翻改建后,申请人不得改变申请翻改建项目的权属、房屋各产权人的产权份额以及原使用状况。湖里区政府的规定是:“产权不清和无法联系原侨房业主的危房翻建需提供私危房已进行房屋评估、证据保全的书面材料,且已在厦门市级报刊刊登公告(产权不清一个月,无法联系原侨房业主公告二个月以上);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说明、信息、资料均真实有效,愿意承担因申请翻建改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申请人对翻改建后房屋所产生的升值部份予以放弃,各产权人的产权份额不变、原使用状况不变的书面承诺。危房翻建按照原地址、原产权面积进行翻建”。我们认为你建议案希望解决的问题,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已经可以解决。

  另外,目前我局正在抓紧《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立法工作,该规定有望今年下半年通过审批颁发执行。这个规定在房屋安全责任、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责任等多个章节分别就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晰的房屋安全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出台后也会对解决你建议中的问题有所促进。

  综上,我局认为:房屋产权方面的问题会越拖越复杂难办。虽然目前的政策允许通过办理证据保全等措施,先予审批危房改造,但从长远计,尽早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才是对相关权利人利益的最好保护。因此希望存在权属问题的危房相关权利人,对此引起足够重视,通过权利人的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公证、诉讼裁定等法律渠道解决权属问题,避免今后权益受到影响。

  衷心感谢您对老旧房屋改造的关注和支持。

  领导署名:余江河

  联 系 人:王建英

  联系电话:0592-5108637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6年4月22日

  答复二

  厦规〔2016〕函字102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3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叶福伟代表:

  《关于旧村改造,应进一步落实为美丽厦门共同缔造新农村的建议》(第038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就提案中涉及的老旧住宅翻建问题和您作了进一步联系了解,提案主要反映碰到的具体问题是,有的建成年代久远的住房因产权分割不明确,或老的产权凭证因历史原因灭失等特殊情况而无法办理翻建手续。

  据介绍若干此类情况涉及岛内多个社区,我市农村住宅现行审批依据为《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厦府〔2014〕151号),我市国有土地上私人危住房现行审批依据为《厦门市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规划审批意见》(厦府〔2014〕185号)。目前受我委委托的各区建设局负责具体办理私人危住房翻改建规划审批,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具体办理村(居)民新、扩建个人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及批后管理工作。在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上的私人危住房,特指国有土地上未经规划改造的片区内个人所有或公房与私人住房混合的危房住宅,且享有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持有相应的土地或房屋权证。集体土地上的私人危住房,特指集体土地上单户村(居)民的危房住宅,且享有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

  提案中所述的老旧住宅有的产权分割不明确,有的产权凭证因历史原因灭失等等。诸如此类历史遗留问题,按照现行政策,确实难以办理翻建申请手续,首先需要解决的应该是如何确权,建议由国土房产主管部门研究是否可以按照提案中的思路进行权属认定。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由  欣

  联 系 人:林祎旸

  联系电话:0592-5359006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2016年4月7日

  

  答复三

  厦思政办函〔2016〕63号

  答复类别:A类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3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叶福伟代表:

  《关于旧村改造,应进一步落实为美丽厦门共同缔造新农村的建议》(第038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区村改居社区改造工作

  由于村改居社区普遍存在环境脏乱、环卫设施欠缺、道路破损严重、雨污及排涝市政管网不健全等诸多问题,成为城市综合治理的薄弱节点,随着城市化建设不断完善,这些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广大居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2014年,我区启动村改居社区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将村改居社区改造提升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主要是针对村改居社区普遍存在的环境脏乱等突出问题,涉及莲前、滨海2个街道,包括曾厝垵、黄厝、何厝、岭兜、前埔、洪文、塔埔、西林8个社区,拟安排43个改造提升项目,投入改造资金约1.2亿元。经过两年多的改造实施,目前已完工25个项目,正在施工12个项目,6个项目正在办理前期手续和方案设计,完成投资约7200万元,约占计划投资工程量的60%,有效提升了村改居社区居住品质。

  二、关于私危房翻建问题

  依据《思明区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规划审批规定》(厦思政〔2015〕115号)规定,具有完整权属资料的私危房可以申请翻改建。建议中所反映的不允许翻建的有两种情形,一是属于规划禁(限)建区内,比如东山、东坪山等风貌景区或历史风貌建筑;二是未能提供有效权属证件。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关于厦门市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规划审批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185号)文件规定,申请危房翻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土地房屋权属的有效证件。

  由于年代较久远的历史房屋,部分危房的持证人并非产权人,而是其已过逝的父(母)辈、祖辈等,存在多个继承人等原因无法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导致未取得权属登记;或共有产权的个别共有人意见不一或下落不明等情况,导致不能受理翻建。为使此类私危房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危,破解此类申请人资格认定难题,我区在2013年颁布的《厦门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关于厦门市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规划审批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185号)文件等法规政策规定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思明区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规划审批规定》(厦思政〔2015〕115号)。该《审批规定》在重申翻建申请应提供有效权属证件的基础上,放宽了对继承房产或共有权人授权困难的危房申请要求(第十一条:“私危房翻改建的申请主体原则上应为产权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因故无法以产权人名义申请私危房翻改建的项目,在证据保全的情况下,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后仍可申请,但在规划许可前,审批部门应做好公示、公告工作。翻改建后,申请人不得改变申请翻改建项目的权属、房屋各产权人的产权份额以及原使用状况”)。

  因此,我区辖区内符合上述条件的私危房申请人,且根据市规划委授权,属于国有土地上四层以下(含四层)以及集体土地上私危房的,可向思明区建设局提出申请(具体可咨询0592-2032110或0592-5896751)。此外,关于进一步落实产权登记在册事宜,涉及权籍登记政策法规,建议由市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办理。

  附件:思明区私人危住房翻修改造建设规划审批规定

  领导署名:

  联 系 人:杨  佳

  联系电话:0592-2667278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

  答复四

  厦湖府办函[2016]77号

  答复类别:B类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叶福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旧村改造,应进一步落实为美丽厦门共同缔造新农村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几年,湖里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私危旧房安全管理工作,2012年3月22日出台了《湖里区国有、集体土地私人住危房翻修改造建设审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厦湖委〔2012〕19号),截至2014年7月,共受理危房审批43份。在受理审批过程中,我区发现一些年久失修、达不到抗震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旧房,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进行鉴定,且不符合上述《实施(暂行)办法》的受理条件而无法申请翻改建。

  2014年,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区组织对《实施(暂行)办法》(厦湖委〔2012〕19号)进行修改完善,并在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制订下发了《湖里区国有、集体土地私人住危房翻修改造建设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湖府〔2014〕77号文),该文件放宽了包括拆迁公告发布二年以上还未拆迀地区的危房、产权不清的危房、无产权但有历届县(区)、镇(公社、街道)人民政府批建文件的危房、危侨房等4种类型危房的翻改建申请条件,同时取消了原文件中关于三层以下私危房翻改建的审批要求,制定了内部审批、办事流程及翻建须知,并将审批时限由原来20天缩短为8天。截至目前,共受理审批翻建申请64份。我区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大部分危房为部分产权、部分违建,房主考虑翻建后使用面积减少,影响出租收入而放弃翻建;二是部分清朝末年以前或以后盖的老房子,因年代久远未办理产权或产权丢失,有的虽然办理了产权,但出现产权人己过世无法办理产权变更,从而影响危房翻建审批的情况。针对第二种情况,我区建议申请人先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确权后再申请翻建。

  下一步,我区将依据市有关危房翻建文件精神,继续对《湖里区国有、集体土地私人住危房翻修改造建设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湖府〔2014〕77号文)进行修改完善。

  领导署名:黄伟

  联 系 人:王鹭芬

  联系电话:5722052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室,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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