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厦湖府办函〔2016〕59号
答复类别:B类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叶福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岭下社区集体建办公大楼,消防部门应给予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岭下社区集体建办公大楼共6层,建筑面积3480平方米,是1994年市政府批准的“枋湖工业区”原有企事业单位搬迁和村庄保留用地建设的项目,1995年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1995〕厦国字第020号),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该建筑属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时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明文件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因该工程无法提供上述材料,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无法受理。
湖里消防大队已将该情况上报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认为该建筑在未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手续前,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无法办理建筑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为确保建筑消防安全,湖里消防大队将会同属地禾山街道对建筑消防安全条件进行评估,对建筑权属单位提出整改既有消防安全隐患的建议。
领导署名:黄伟
联 系 人:王鹭芬
联系电话:5722052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