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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落实农残检测补助经费的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3-17 16: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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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内容:

  厦市监函[2016]165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人大第十四届五次会议第053号议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叶福伟代表:

  您在市人大第十四届五次会议上提出《关于继续落实农残检测补助经费的建议》(第052)收悉,我局认为,您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际意义,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结合我市食用农产品的监管情况,现将议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局依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梳理和制定了《厦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责任清单》,明确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等各类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在新法实施以来,通过广泛宣传、加强培训、开展专项整治、加大抽检力度等方式积极推动经营主体履行法定责任,严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严格要求批发市场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入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把关,确保进入零售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有条件的零售市场应参照批发市场模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制,加强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把控。要求对农民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对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要求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目前,我市8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均按要求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34家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设置了检验检测室。

  在监管过程中,我局也认为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检测有助于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必须具备检测能力,而对零售市场和销售企业是采取鼓励措施,因此,我局认为建立财政补助市场检测长效机制是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下步,我局将起草《厦门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检测经费补助办法》,对按照法律要求建立检测室并开展检测工作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适当补助检验检测费用,并指导议案中提到的“中埔(汇联)水果批发市场”等符合条件的批发市场进行经费申请。

  感谢您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吴惠芬

  联 系 人:陈振哲

  联系电话:2200995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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