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代表建议公开 > 建议回复函 > 正文

关于拓宽开放领域进行民办学校审批的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3-24 11:05: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5057556

  答复内容:

  厦教建议〔2016〕函字20号

  办理结果:B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71号建议的答复函

  苏辉明代表:

  《关于拓宽开放领域进行民办学校审批的建议》(第071号)已收悉,我局非常重视,通过向各区教育局电话咨询和上门了解情况,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拓宽教育开放领域,让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

  我市1985年就开始批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997年国务院批准通过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2002年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我市相配套的民办教育文件,均允许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并明确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因此,民间资本进入我市教育领域没有障碍,且大力支持。

  二、关于降低准入门槛,改善审批服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设立”中对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提交材料、审批期限、审批形式等均有具体规定,因此,省、市、区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审批权限制定了各类民办学校的审批流程和办理指南,明确申办的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和审批单位。2016年年初,根据《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我们及时更新民办学校提交材料,取消了“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民政局出具的名称核准”文件。

  在审批标准方面,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的要求,2013年我局制定的《关于开展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3】14号)中就有相应的《厦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评估标准》,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审批按此标准执行;2014年我局制定的《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管理办法》(厦教综〔2014〕7号)中就有相应的《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现民办幼儿园审批按此标准执行。

  我局也注意到各界对简化审批程序的呼声,也正在计划对民办学校审批流程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将吸收先进地区经验,优化流程,改善服务,提升行政审批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关于将搬迁的旧厂房合理改造作为民办学校使用

  旧厂房的改造,市政府已进行统一规划。我市已有几所民办学校就是旧厂房改造的校舍,如康桥中学,以及正在申请变更办学的湖里区安厦学校。

  四、关于民办教育高端化和个性化

  我市一直着力于引进优质民办教育机构到我市办学,如已落地的北师大海沧附属学校、小金星国际教育集团,此外近年北大方正、清华同方教育集团也到相关区进行洽谈。此外,市政府已提出建设国际化学校要求,市财政也已在年度预算中预留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国际学校的建设或运营,我局将积极联合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开展国际学校办的遴选,提供包括民办高端学校在内的优质学位。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郭献文

  联系人:  杨文 

  联系电话:2135587

  厦门市教育局

  2016年5月22日

  

版权所有: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闽ICP备11010411号

技术支持:厦门日报·新媒体/厦门网  地址:中国-厦门 邮编:361000

电话:0592-2891222  邮箱:xmrd@xmrd.gov.cn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169号

手机网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机构设置 人大公报 人大概况 各区人大 站内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