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代表建议公开 > 建议回复函 > 正文

关于允许"村改居"社区集体组织合理利用未征用集体地块开展停车场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3-24 11:10: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5057562

  答复内容:

  厦国土房信函〔2016〕50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4号建议的答复函

  刘成就代表:

  您提出《关于允许"村改居"社区集体组织合理利用未征用集体地块开展停车场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加强“零星地”利用的重要意义

  实行“村改居”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经之路,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村改居”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作用。我市十分重视“村改居”中社区的建设工作,2008年10月6日,市政府颁布《关于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厦府[2008]340号),强调要完善“村改居”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加强社区环卫管理,做好社会保障等工作,目前我市“村改居”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农转用是“村改居”中的重要工作,由于各种原因,“村改居”遗留了一些零星地没有转为国有土地,这些零星地虽然面积较小,但数量多,总量可观,对于我市土地资源紧缺的现状是一笔重要的财富,若能因地制宜加以利用,对于促进土地利用集约节约,提高利用效率,缓解人地矛盾均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局鼓励对“村改居”中遗留的零星地充分合理利用,可以因地制宜建设停车场、文体设施、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社区配套服务,方便社区生活。

  二、“零星地”利用政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六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综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如果使用的为集体农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

  四十四条规定,应按规定办理农转用手续后可开展建设活动;如果使用的是集体建设用地,则不需要进行农转用。可见,“村改居”中遗留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未农转用的集体农用地经完成农转用审批后,可以按基建程序审批进行公共停车场、文体活动场所、公厕、幼儿园等公益性项目建设。

  根据我市现行农村建设项目基建程序的审批办法,拟申请“村改居”遗留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所属居委会应首先完成项目立项、用地预审,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达到净地条件,而后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国土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项目建设。对于利用“村改居”遗留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我局将积极配合办理用地手续,做好供地服务。

  三、促进社区停车场所、幼儿园等建设的措施

  (一)停车场建设

  为了缓解我市停车难问题,我局积极主动研究出台鼓励停车场建设用地政策。2016年1月12~15日,我局会同市政府办、发改委、规划委、财政局等部门,赴杭州市、南京市实地考察学习了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经验。通过调研学习,也意识到应该充分利用边角地、零星地进行停车场建设,这与本建议不谋而合,因此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情况下,应鼓励居委会积极利用零星地进行停车场建设,我局将积极配合做好用地手续办理。

  (二)幼儿园等学校建设

  根据相关规定,幼儿园、小学等学校建设必须满足一定的用地规模,不符合生均用地最低指标的项目不能开展建设。而目前我市义务教育学位十分紧张,如何利用紧缺的土地资源建设更多的学校成为缓解学位矛盾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面对这一难题,我局积极主动探索幼儿园、小学用地政策,2016年1月12~13日,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委、教育局对深圳、广州生均教育用地水平及学校建设等先进经验进行调研,拟适当下调生均教育用地指标,该指标调整报告已经报市政府审议。如果市政府批准,则利用小规模零星地进行学校建设将成为可能,一方面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另一方面也缓解了学位紧张等难题。

  (三)社区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为解决部分社区服务设施配套不足等问题,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保障社区服务设施配套用地的意见(代拟稿)》(以下简称《意见》),并报市政府审议,《意见》)的基本思路在于通过“挖潜”使更多的土地资源用于社区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如支持已批已建商业用房兴办社区服务设施,支持老旧小区商业用房用于具有公益性质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和生鲜超市等。鉴于零星地总量可观,利用集体所有的零星地进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也是“挖潜”的重要途径,如我局曾同意市总工会提出的利用工业区(园区)的边角地为农民工等群体提供文体服务,丰富其业余文化生活。

  您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我局将进一步完善制度,主动作为,积极服务,促进“村改居”中遗留的“零星地”开发利用,提高我市土地利用效率。恳请您今后进一步关心和监督我们的工作,使我们不断提高。

  衷心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余江河

  联 系 人:苏亚艺

  联系电话:0592-5108125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6年5月17日

版权所有: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闽ICP备11010411号

技术支持:厦门日报·新媒体/厦门网  地址:中国-厦门 邮编:361000

电话:0592-2891222  邮箱:xmrd@xmrd.gov.cn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169号

手机网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机构设置 人大公报 人大概况 各区人大 站内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