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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农村干部养老问题的建议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3-24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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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内容:

  厦民函〔2016〕48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85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蔡继佗代表:

  《关于解决农村干部养老问题的建议》(第085号)收悉。我局会同翔安区以及市直有关部门,认真调查了解,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市委、市政府历来关心和重视离任村(居)干部的生活待遇问题,出台有关政策,确定待遇标准。2009年,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任村干部有关待遇的意见》(厦委组〔2009〕44号),对符合《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离任村干部,区镇(街)财政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及任职年限,合理确定补助档次,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对不符合办理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以及虽符合条件,但因集体或个人无力承担保费而未办理养老保险的离任村干部,实行月定补和一次性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给予适当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区、镇(街)财政按一定比例分级承担。《意见》还要求各区要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各区都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出台政策,进一步落实离任村干部待遇,做了大量工作。翔安区1985年11月至2008年8月期间,针对1984、1987年离退村干部月固定补贴标准先后进行了五次调整,由原来每人每月分别享受的15元、20元、25元提高到275元、290元、305元。2011年2月、2012年11月,翔安区又先后出台了《关于落实1997年以来离任村(居)干部有关待遇的实施意见》(厦翔民〔2011〕8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任村(居)干部有关待遇的补充通知》(厦翔民〔2012〕59号),提高1984、1987年退养村干部月定补标准,即由原来每人每月分别享受的275元、290元、305元提高到375元、390元、405元。

  2016年3月17日、2016年3月25日翔安区又就离任村(居)干部有关待遇问题分别向区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和区委2016年第5次常委会议提交了《关于调整离任村(居)干部有关待遇的建议方案》,进行专门研究,拟提高1984年以来(含1984年)离任的、担任村(居)党组织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累计任职年限达9年以上(含9年)的村(居)干部月定补标准。

  离任村干部为我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今后,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的不断增强,我局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积极会同组织、财政、人社、农业等相关部门,适时出台相关政策,逐步提高离任村干部的待遇标准。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李玉辉

  联 系 人:林佳雄

  联系电话:0592-2892067

  厦门市民政局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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