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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性金门同胞子女的籍贯问题应与台湾同胞同等对待予以办理的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3-24 1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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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内容:

  厦公函〔2016〕127号

  答复类别:A类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9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宋奇盈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女性金门同胞子女的籍贯问题应与台湾同胞同等对待予以办理的建议》收悉,我局作为主办单位,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01年中央统战部、中台办、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对大陆台籍同胞身份认定的意见》(统发〔2001〕32号),对如何确定台湾省籍贯提出了明确规定,但文中并未提及金门、马祖的籍贯归属问题。同时,文件指出“此前有关文件在对大陆台籍同胞身份认定上与本意见不同者,以本意见为准”。自该文件下发后,国家相关部门未再新出台关于台湾、马祖及金门公民籍贯认定的法定文件。因此,各地在办理公民涉及金门、马祖的籍贯确定时,应按国内普通公民规定办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杨峰

  联 系 人:杨永贞

  联系电话:13859918290

  厦门市公安局

  2016年5月18日

  附件

  关于对大陆台籍同胞身份认定的意见

  第3条:夫妇双方有一方籍贯是台湾同胞的,其子女的籍贯,可确认为台湾省籍;

  第4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大陆籍人,其父(或母)离异后与台湾籍同胞组成新的家庭,其籍贯由父母商定;已满十八周岁仍与父(或母)一起生活的,可自行选择。

  第5条:台湾身份可不受代数限制延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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