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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纳入重点规范公共文明行为的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3-24 1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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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7601

  答复内容:

  厦卫函〔2016〕40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厦门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9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苏惠健代表:

  您在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纳入重点规范公共文明行为的建议》已转我委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委及市爱卫会、市法制局和市文明办一直致力于推动我市烟草控制工作,积极开展无烟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建设。1996年,我市已出台了《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令第34号),为我市开展禁烟工作提供了相应依据。市爱卫会自2005年起每年都开展“无烟单位(学校)”评选活动,迄今全市无烟单位(学校)已达到390家,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市管民营医疗机构均到达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2014年在中山路创建了全国第一条无烟商业街。我市于2015年加入由盖茨基金与中国共同设立的“中国控烟伙伴-无烟城市合作项目”,国桂荣副市长签署项目承诺书。我委于2016年3月制定了项目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计划开展无烟景区、无烟交通场站、无烟单位(学校)、无烟酒店餐厅的创建;5月组织制定了《厦门市无烟公共场所考核标准(试行)》,预计在开展项目的三年里,我市控烟工作将有较大提升。

  市委文明办通过开展“全国公共文明行为典范城市”活动,通过海西晨报向全社会征集十大不文明行为,在全社会广泛宣传营造公共文明氛围,提倡广大市民向“在公共场所吸烟”等不文明行为说“不”。各行业分类创建打造文明行为示范点,如各区打造“无烟商业街”等。厦门已获得了全国文明城市“四连冠”,在历次的文明城市实地测评中,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大街等场所有否存在明显的烟头都是非常重要的评分标准,也是关键的评分项目,在厦门的“十不准”规定第八条也明确“不准在公共场所吸烟”。应该说,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以及我市市民文明规范中,有关控烟的规定是相当严格和具体的。

  当然,控烟工作任重道远,全面实现无烟化还需要全市多个部门共同努力,常抓不懈。作为我市控烟工作的指导、协调部门,市爱卫办将积极协调市法制局等有关部门,修订《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共同推动城市控烟立法,落实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同时,我委建议将无烟单位称号纳入文明单位评审条件,创建更多的无烟公共场所和无烟单位。市文明办也将结合“全国公共文明行为典范城市”创建活动以及厦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新一轮工作规划的相关要求和部署,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市控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我市文明程度。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控烟工作的关注,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杨叔禹

  联 系 人:陈娟娟

  联系电话:2057619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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