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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住宅“批三建五”问题的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3-27 17: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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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内容一:

  厦国土房信函〔2016〕35号

  答复类别:C类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张福荫、林丽娜代表:

  您们《关于农村住宅“批三建五”问题的建议》(第118号农林水类)收悉。现将涉及我局职能事项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批三建五”模式下有限办理产权问题

  您们关于由国土部门研究“批三建五”模式下有限办理产权方案的建议,目前尚无政策依据。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的;(三)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新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因此,您们议案中提到的批准建设为三层,实际建设五层的情况,属于上述规定所不允许登记的范畴,在目前无新政策出台的情况下,我市的登记机构暂无法受理登记申请。若将来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新政新规,我局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关于推动调整农村住宅批建层数和建设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破解审批政策难题的建议

  您们关于由审批单位规划部门提出建议方案,在成片新建片区(如集中安置用地)尝试调整批建规模的建议,目前在我市没有政策依据。

  根据《厦门市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面积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四人以下60平方米,五至六人70平方米,七人以上80平方米。杏林区、集美区、同安区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利用荒坡地、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可以适当增加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面积幅度范围内,依据本辖区人均土地面积、土地类型等级、人口密度、村庄和集镇规划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厦府[2014]151号),农村宅基地危房翻建的,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建筑面积在270平方米以内。新批宅基地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层数在三层以内,建筑面积在270平方米以内。

  因此,您们关于由审批单位规划部门提出建议方案,在成片新建片区(如集中安置用地)尝试调整批建规模的建议,受我市人多地少等条件制约,土地资源宝贵,更应该做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余江河

  联 系 人:赖首文、黄燕平

  联系电话:0592-5108029、5108032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6年4月14日

 

  答复内容二:

  厦建办函〔2016〕45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张福荫、林丽娜代表:

  《关于农村住宅“批三建五”问题的建议》(第118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经我局了解,市、区两级并无“批三建五”的正式书面文件,应属同安区个案。国家住建部、省政府相关文件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均规定,农村住宅面积超过300平方或层数超过3层的,必须纳入法定工程监督范围,由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

  如果市规划、国土部门牵头,市政府批准对农村住宅建设政策进行调整,我局将积极配合,并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许勇铁

  联 系 人:赵雪嵬

  联系电话:0592-2203632  13959223344

  厦门市建设局

  2016年4月20日 

 

  答复内容三:

  厦规〔2016〕函字83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张福荫、林丽娜代表:

  《关于农村住宅“批三建五”问题的建议》(第118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目前我市农村住宅现行审批依据为《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厦府〔2014〕151号),这个规范性文件是2014年6月4日颁布的,尚在施行的有效期内,现在还需严格执行。

  您提案中提及的2005年同安区“批三建五”情况,如果当时是有区政府文件明确支持的,应该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国土部门按照现行政策,确实难以给存在实测面积超批建面积3%以上情况的村民办理产权。在市政府统一协调的前提下,如果可以按照提案中的思路就此个案进行研究的话,我委将积极参与。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由  欣

  联 系 人:林祎旸

  联系电话:0592-5359006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2016年3月26日

 

  答复内容四:

  厦城执函[2016]95号

  答复类别:B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张福荫、林丽娜代表:

  您们在市人大十四届五次会议上《关于农村住宅“批三建五”问题的建议》(第118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从建议的内容看,您们对我市农村住宅建设情况进行了长期考察研究,所阐述的情况与实际情况相同,提出的建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正如您们建议中所说,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岛外农村的住宅建设呈现“批三建五”的局面,存在缺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筑与建筑之间栋距不足,消防得不到保障,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等问题。因此,我们赞同您们提出的改变审批政策、规范施工队伍、提高工程质量、加强执法力度的建议,从审批和管理两个方面对农村住宅的建设行为进行规范。

  去年以来,城管执法部门紧紧围绕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坚决的态度、到位的措施和快速的行动力,推动我市“两违”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全年累计摸底“两违”1819.53平方米,拆除“两违”建设1000.55万平方米,完成年度任务的285.87%,成绩位于全省前列。在“两违”查处工作中,农村住宅违法建设一直是工作的难点。外来务工人员涌入带来的住房需求、村民较为淡薄的法律意识、征迁后缺少良好的营生方式等种种原因导致农村住宅违法建设蔓延快、管控难、查处难,存在区域性、抱团性和复杂性等特性。

  针对新建的农村违法建设,城管执法部门始终将其作为中心工作,保证新增违建零增长是我们的目标。2016年,我们将继续执行《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违法建筑快速处置工作规程》,用好用足法规赋予的执法协助手段(停水、停电和停止产权转移登记),进一步完善与相关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加强与土房、电力、水务等部门的配合,采取积极有效的手段快查快拆,对农村违法建设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全力遏制新的违法建设。

  针对历史遗留的农村违法建设,从2014年起我局联合市相关部门制定《历史遗留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意见》(厦府〔2014〕362号),为从源头上防控“两违”,有效解决历史遗留的“两违”问题提供政策依据。目前各区政府正按照整体规划,结合农村改造,细化区一级历史“两违”的认定标准和分类处置意见,从规划、建设、审批及批后管理等源头上,多措并举、合力解决农村住宅“两违”历史遗留问题。

  但单靠城管执法部门的查处、拆除难以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您们所言,只有疏导结合,政策引导,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制定出台更完善的规范管理办法,对其建设施工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并允许其办理合法权属证明,才能从源头上根本解决问题。 

  下一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继续深入“两违”查处工作,继续加强巡查力度,对农村擅自建房、超面积建房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我局也将收集、总结农村违建查处方面的问题,配合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做好审批方面政策的制定,继续与市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探讨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的管理措施。

  非常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有效的遏制我市农村违住宅法建设行为,为我市“两违”查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领导署名:吕庆端

  联 系 人:李旭岩

  联系电话:0592-5379390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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