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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体校部分非编员工社保缴交及养老金领取问题的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3-28 16: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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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内容一:

  厦财函社〔2016〕21号

  答复类别:A类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潘清源代表:

  您在市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提交的《市体校部分非编人员社保缴交及养老领取问题的建议》(第130号)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局认为,体校部分非编人员是否符合退休及领取待遇条件应由市人社局研究决定。如果该部分人员在厦工作期间存在缴费中断且相关费用经确认确需由单位给予缴交,对补缴所需支出可由体校统筹解决。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陈向光

  联 系 人:吴倩菲

  联系电话:0592-5398170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1日

 

  答复内容二:

  厦人社函〔2016〕90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潘清源代表:

  《关于市体校部分非编员工社保缴交及养老金领取问题的建议》(第130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四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规定: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不足10年的,应归集至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府[2010]395号)规定了外来员工中男60周岁、女50周岁前在我市缴费满10年的,方可选择我市作为退休待遇领取地,且女性外来员工需55周岁方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之所以要求女性外来员工50周岁前在我市缴费满10年方可选择我市作为待遇领取地,是因为:1、她们对我市而言是属于外来员工,但回到户籍所在地后则是当地户籍职工,年满50岁就可以开始享受退休待遇;2、女职工超过50周岁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就无法办理,届时就会出现没有地方可以领取养老待遇的困境;3、只有50岁之前缴满10年方可确保55岁时缴满15年,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我市的该项政策更好地维护了她们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

  贵校的女性外来员工,年满50周岁时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满10年的,若仍与贵校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继续以职工身份参加我市的社会保险,缴费满15年且年满55周岁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至缴费满15年且55周岁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男性年满60周岁的外来员工,若在60周岁前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满10年的,可以继续以个人身份参  保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陈国荣(总会计师)

  联系人:王志昂(养老保险处处长)

  联系电话:0592-5323202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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