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厦同政函[2016]43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刘心富等代表:
你们提出《关于饮用水源地长效保护机制扩大范围的建议》(市人大十四届五次会议第132号)收悉。该建议我区主办,市水利局、环保局、旅游局协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汀溪水库和撤销上李水库水源保护区的批复》(闽政文〔2007〕364号)规定,汀溪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汀溪水库、溪东水库库区沿岸一重山脊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汀溪林场场部占地除外),以及各入库河流上溯1000米水域及其两侧外延50米范围陆域;二级保护区范围:汀溪水库、溪东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及厦门辖区以外范围除外),以及西源引水渠渠首至上游3000米的河流水域及其两侧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2012年7月厦门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同安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农村综合整治和生态补偿问题的纪要》([2012]170号)和《同安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农村综合整治和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厦府办〔2012〕224号)等文件,同安区委、区政府也先后研究出台了《同安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养殖退养实施方案》(厦同政[2012]123号)和《同安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货币化生态补偿实施细则》(厦同政[2013]87号)等政策文件,从2012年8月份启动实施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汇水范围12个行政村畜禽养殖退养工作(12个村具体为:汀溪镇的五峰、造水、汪前、前格、半岭、西源、荏畲、顶村、堤内,莲花镇的小坪、尾林、水洋),2013年5月基本完成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汇水范围12个行政村的畜禽养殖禁养任务。2013年6月启动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货币化生态补偿工作。
即将享受生态补偿情况。2015年7月30日裴金佳市长到同安区现场调研时明确,莲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参照同安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做法,并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滨海新城开发建设及管理体制等工作的纪要》([2015]263号)专题会议纪要加以明确。综上所述,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创建,积极做好重点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莲花水库蓄水后汇水区的村民将获得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
谢谢您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朱永辉
联 系 人:陈清太
联系电话:7558190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