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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出台家庭旅馆管理办法的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3-30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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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内容

  厦政旅函〔2016〕66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旅游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尊敬的洪春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家庭旅馆管理办法的建议》我局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家庭旅馆已成为我市旅游业发展的新亮点,然而我市家庭旅馆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存在着市场定位不明、经营不规范、消防、治安等安全隐患问题。我局十分赞同您在提案中关于扶持我市民宿业发展的建议,您提出的建议也正是我局和市级相关部门正在推动的工作。

  一、关于出台管理办法目前已开展的工作

  为促进我市家庭旅馆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效维护旅客和旅馆经营者双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局早已展开了对我市家庭旅馆业立法的调研。在立法权限上,虽然我市有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但根据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从省级层面来说,省旅游局正在加紧推进《福建省旅游条例》的修订工作,目前已通过省人大一审。在本次《福建省旅游条例(草案)》中第二十五条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公安、消防、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简化审批手续、提供便民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为此,我局也多次向省旅游局和省人大建议希望在《条例》中单设一章对乡村旅游和家庭旅馆的准入和标准问题做具体规定。

  从我市层面来说,一是市政府已在去年重新修订了《厦门市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厦府[2015]381号)。二是根据《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休农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80号)规定:积极支持农民以庭前屋后等资源为载体发展“农家乐”等休闲农业项目;村民利用原有自建房作为民宿使用,参照出租房屋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持有效证件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场所提供住宿规模不得超过15间。三是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15]101号)“鼓励、扶持和规范岛外各区家庭旅馆发展”的规定,岛外区政府已积极在探索制定本区域范围内的民宿管理办法,如海沧区已出台了《海沧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厦海政办〔2015〕121号)。这几份文件的出台,为规范我市民宿产业发展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近期,市公安局已牵头起草了《厦门市民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厦门市民宿治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书面征求了我局及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同时,根据市人大2016年立法计划要求,《厦门经济特区民宿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已是2016年立法备选项目,我局作为责任单位正在积极推进,力争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深入开展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解决关键问题。

  衷心感谢您对我局旅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孔曙光

  联 系 人:付锦凝

  联系电话:2892601

  厦门市旅游局   

  201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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