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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公检法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的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3-30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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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内容一:

  厦公函〔2016〕108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市财政局:

  关于市人大代表许国辉提出的《关于建设公检法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的建议》,根据办理分工,由贵局主办,我局作为分办单位,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省公安厅的部署,我局正积极推进公检法共用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设工作。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建立多部门共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对涉案财物进行统一管理。”从2015年开始,集美分局共投入约30万元资金,利用现有的办案场所,建立了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并自主研发了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已于今年2月投入使用,中心室内面积约400平米,室外还有一个占地约50亩的大型车辆停放区,涉案财物管理系统预留延伸端口,以便将来开发成公检法三机关共享的涉案财物管理平台。

  现我局正积极推进公检法共用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设工作,已取得市政法委的支持,拟协调集美区检察院、法院,以集美分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为试点,建设公检法共用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3月18日,我局在集美召开全市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现场会,要求各分局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情况,在政策制定、机制完善、基础保障等方面争取理解和支持,按照集美分局的样板模式,全面建设公检法共用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领导署名:吴德富

  联 系 人:黄卫明

  联系电话:2262030

  厦门市公安局

  2016年5月12日

 

  答复内容二:

  厦财函行〔2016〕14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尊敬的许国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公检法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的建议》(第169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市早在2001年便出台了《厦门市罚没物资监缴入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由市财政局负责执法部门罚没物资的监缴入库工作,并授权我局下属事业单位厦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罚没物资的接收、委托评估和拍卖、销毁监督及处置收入入库等工作,确立了罚没财物统一处置的管理机制。

  随着我市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我们正会同相关政法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文件的要求,在现有罚没财物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对涉案财物的保管、管理等前置环节进行统一规范管理,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并将作为我市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

  今后市财政将继续支持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力促取得更大的成效。

  领导署名:林志成

  联系人:江中立

  联系电话:0592-5398151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2日

 

  答复内容三:

  厦中法函(2016)7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人大十四届五次会议第169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许国辉代表:

  《关于建设公检法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的建议》(第169号)收悉。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相关庭室专项调研、论证和答复。收到建议的两个月来,我院指派专人针对建议提及的“建设公检法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规范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等问题,通过座谈研讨、电话联络、到基层调研等方式,征求法院刑事审判一线办案人员和市财政局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形成了一份调研论证报告。我院认为,您的建议案符合政法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可行性,我院十分赞同。鉴于该建议需公安、法院、检察、财政等多个部门形成共识,共同推进。近闻,市公安局拟就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事宜向市委政法委提交报告。对此,我院将积极配合、支持,共同做好推进工作。

  另附我院关于“建设公检法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的调研报告,供您参考。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王成全

  联 系 人:李  隽

  联系电话:5306636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3日

  附:《关于建设公检法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的调研报告》

  为推进和规范公检法一体化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设,市中院调研组围绕市人大代表许国辉的建议,进行了调研论证:

  一、关于“公检法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的设立

  建议依托市财政局建立该中心或由市公安局牵头设立该中心,并参照110指挥中心的工作模式设专门的办公场所及仓库,专人统一管理。

  二、规范“管理中心”的政务管理

  1、明确涉案财物的管理原则。如涉案财物管理应当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等原则。

  2、明确涉案财物的管理纪律。如依法管理、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毁损、擅自处理。

  3、建立涉案财物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与各办案单位的执法管理系统对接,便于查询、操作。各办案单位在取证后应当对物证进行统一编号,拍摄照片,及时向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移送实物,并在移送后及时将物品的名称、种类、特征、照片、编号、移送时间等信息及时上传至该系统。

  4、加强对中心人员的管理。对于进入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人员,另行制定严格的进出管理办法。

  三、规范对涉案财物的管理

  1、明确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范畴。可分为三类:①仅具有证据功能但不具有财物价值的物证类物品,结案后依法保留一定期限即可销毁或结案后即可销毁的财物;②不具有物证功能仅具有财物价值的物品,此类物品一般在结案后应当发还利害关系人或依法拍卖上缴国库;③具有物证与财物双重功能的物品。

  2、设立专门的账户,作为涉案款项管理的唯一合规账户(办案机关冻结在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的款项除外)。各办案部门处置涉案款项,均应通过管理中心进行,管理中心应当对涉案款项逐案设立明细账,存入上述账户,并将相关回执交各办案部门附卷保存。但对于有特定特征、专门用于证实案件特定事实的现金、有价证券等,应当作为物证专门保管。公安机关为侦破案件需要,由本单位或个人垫付的现金,可通过拍照、登记现金号码固定证据后,退还相关单位或人员(如该现金必须作为物证,相关款项退还问题可另行规定)。

  3、明确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没收涉案财物的处置办法。建议对现金、有价证券等统一收入国库;对车辆、船舶、航空器、油品、钢材、黄金、珠宝、名贵字画等能通过拍卖变现的物品,由管理中心负责集中拍卖,拍卖所得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统一收入国库;对于枪支、管制刀具、爆炸物、毒品等违禁物品,由管理中心集中与相关部门(如公安部门)销毁;对其他价值极低的物证,如血衣、废品、竹竿等,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定时间内集中销毁。

  4、对于不同案件、不同种类的涉案财物,应当分案、分类保管。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和保管措施应当适合被保管财物的特性,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磁、防腐蚀、房腐烂变质等安全要求。涉案财物管理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配备必要的储物容器、一次性储物袋、计量工具等物品。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鲜活动植物、大宗物品、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大型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财物,由管理中心存放在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条件、资质或者管理能力的单位代为管理。需要先行处置的,可在取得办案机关书面意见并固定证据后先行处处置。依法对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采取查封、扣押、扣留等措施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在保管时,应当采取更为妥善的保管措施。

  5、明确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的条件和程序。包括:①规定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②规定公检法机关办案时,经依法审查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非涉案财物)处置的时限、移送方法等原则性规定。③规定对涉案财物的处置不另向当事人收费。④对于涉案财物的移交,应当规定严格的时效。

  四、明确各办案部门的配合事项

  1、各办案单位应成立专门部门或指定专人与管理中心对接,专门处理涉案财物管理事宜。

  2、涉案财物所涉及的案件审结后,由各办案单位向管理中心报送生效法律文书(可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由管理中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统一处置涉案财物。

  3、案外人对财物被查封、扣押、扣留有异议的,统一向各办案机关提出,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并向管理中心报备。管理中心依照各办案机关的决定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相关手续。

  4、管理中心发现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可暂缓处置涉案财物,并在一定时间内向各办案机关书面提出意见。各办案机关须及时作出答复。

  5、各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调取涉案物品用于辨认、鉴定的,另行制定操作流程。

  五、完善其他配套规定

  1、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查扣的财物,如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管理中心统一处理。案件审结后,经审查不属涉案财物的,退回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置(纪检部门办案时也可纳入该体系)。

  2、对于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用于抵扣被害人财产损失或直接退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由当事人持法院出具的书面文件向管理中心领取,或由管理中心移交法院执行部门,由法院执行部门依法处置。

 

  答复内容四: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尊敬的许国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公检法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检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院对此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调研,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建设公检法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确有必要

  从我市的司法实践看,“分别保管,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管理模式存在一些弊端:一是司法效率偏低,涉案财物毁损风险大。由于案件类型复杂,刑事诉讼的涉案财物种类繁多,性质各异,证明及保管要求也不同,按照“分别保管,随案移送”的原则,涉案财物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要历经多次出入库、清点、运输、保管等环节,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司法效率偏低。同时,多次移送致使涉案财物处于动态变化中,极易造成涉案财物在路途中毁损。二是保管、移送工作要求难以统一规范。涉案财物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别保管,随案移送,受制于公检法机关涉案财物保管场所、管理制度、协调沟通机制等诸多因素,对涉案财物的保管、移送工作难以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操作,例如一些比较贵重的首饰、手表等,检察院接收时只要求有鉴定结论复印件即可,而法院要求附鉴定结论的原件,当部分案件涉案物品的鉴定结论原件装订在卷宗中,无法单独提供时,法院相关部门拒绝接收,导致涉案物品滞留检察机关无法处理。三是“空移”现象难以避免,涉案财物保管和责任主体脱离,职责不明。部分涉案物品由于体积、数量较大,例如机器设备、汽车、海关查扣的整个集装箱的走私物品等,检察院、法院没有足够的保管场所来存放。实践中,办案部门大多采取“空移”的方式,即物品没有实际移送下一个办案单位,只是办理移交手续而已,这将导致物品的实际保管的单位并不是法律上的责任单位,一旦发生物品损害等风险,难以分清楚责任主体。

  由于现行的涉案财物管理模式存在上述缺陷,建设公检法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对涉案财物进行集中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首先,可以减少涉案财物的流转环节,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还减少了物品在路途中毁损的可能性;其次,可以统一涉案财物管理的操作标准,涉案财物扣押后按照统一的标准就进入管理中心保管,直到最后判决处理,避免不同办案单位之间因为操作标准不同而发生争议;第三,明确保管责任主体,涉案财物一直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保存,保管责任就由该中心承担,扣押、处理等其他责任则由办案部门承担,职责分明。

  二、我市检察机关有关建设公检法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工作情况

  我市检察机关非常重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涉案财物实行分别保管、随案移送的工作模式。由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案管部门)负责检察阶段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我院于2016年2月制定并下发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对涉案财物管理实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与保管相分离原则,办案部门负责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等工作,案管部门负责对涉案物品进行保管,行政装备部门负责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的扣押款项进行管理。办案部门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须在三日内办理入库手续;其他办案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由案管部门统一接收并登记入库;案管部门对涉案财物的保管建账设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

  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均建设有专门的涉案物品保管场所,专门用于存放涉案物品。2015年,我院对本市两级检察院开展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不规范问题挂牌督办活动,两级检察院均按照要求对涉案财物保管场所进行了改造,加装了防盗铁门、报警器及监控设备,购置了除湿机、防磁柜、称重器、验钞机及储物箱等,现已全部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案物品专用保管场所的各项要求。

  到目前为止,我市尚未建设公检法统一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仍由公检法三个部门各自承担各自诉讼阶段的涉案财物接收、保管及处理等工作,只有到最后处置涉案财物时,才统一交由财政局处理。据了解,市财政局已经着手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的相关制度及建设信息平台,2015年还曾到我院调研相关情况。期间,我院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意见及建议。下一步,我院将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建设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及平台,加强与法院、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共同建设、利用好这个管理平台。

  三、构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及平台建设思路

  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构建我市公检法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及平台:

  (一)制定统一的管理规范,明权确责规范程序

  根据我市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的工作实际,科学设计涉案财物统一管理规范,为涉案财物集中管理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首先,应当严格依法制定,统一执行标准。公检法涉案财物统一管理规范必须严格遵照刑诉法、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与文件规定制定,同时将法律宗旨和规定融合成公检法三机关统一执行的标准。其次,充分贯彻体现中央改革举措。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基本原则,即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的原则,围绕本市司法实际,充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涉案财物工作的各项改革措施即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建立保管部门与办案部门相互制约机制,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和先行处置程序,建立有效权利救济机制等。第三,要明权确责,规范涉案财物管理程序。明确涉案财物集中管理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具体职责和权力,规定公检法参与统一管理的具体部门及按照刑事诉讼阶段进行衔接的程序,统一涉案财物表、卡、码、帐等工作载体,确保涉案财物统一管理机制顺畅运行,确保涉案财物的接收、移送、保管、处置按照统一规范标准严格执行。第四,明确监督制约协调程序。明确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机制中统一的监督检查部门或人员,定期督导涉案财物工作,防范违法违纪问题发生;明确公检法三机关协调沟通程序,及时妥善解决涉案财物工作发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二)建立公检法统一的涉案款项唯一合规账户和涉案物品集中管理场所

  对涉案款项的管理,应明确公检法等办案单位统一的唯一合规账户,将分散于三机关的涉案款项及其孳息合规账户统一为唯一合规账户,由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并设立明细帐目,严格收付手续,明确具体监管部门。对涉案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涉案物品专用保管场所规定。涉案物品管理场所建设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具体情况:首先,要详细调研全市年平均涉案物品的数量。对全市既往涉案物品的具体情况,多方调研科学测算年平均涉案物品的数量后制定具体的建设方案。确保专用场所既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且留有调整余地,同时不贪大求全造成浪费。其次,既要确保妥善保管又要利于统一管理机制的实现。涉案物品专用保管场所的场地、设施、经费要严格遵照上级有关标准设计,确保涉案物品能够安全妥善保管,同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高效实现公检法对涉案物品集中管理的需求。第三,涉案物品集中管理场所应尽量兼顾各办案单位的地理位置。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节约司法资源,为办案单位提供便利,因此管理场所应尽量选址在距离各办案单位较近的位置,方便办案单位在办案过程中办理出入库及借用、查看的手续。

  (三)建设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建设公检法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化平台,充分借力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涉案财物集中管理机制的信息化应用,提升司法质效。研发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实现跨部门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功能。集中部署安全的数据中心,在各办案单位及涉案财物管理场所部署客户端,实现按照统一操作规程跨部门进行涉案财物信息采集录入、共享管理。其次,尽量对接现有办案管理系统。开发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公检法各司法法条线办案管理应用系统的数据采集管理特点,使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平台的数据能顺畅对接现有办案管理系统,保证信息数据能够高效利用,大幅便捷案件办理过程,提升司法效率。第三,实现涉案财物在静的状态下物随案走变换办案机关。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集中管理过程中,利用实时监控设备、数据信息流转等技术,实现公检法各机关对涉案财物权责按照诉讼程序的进行而变化。最后,要注意涉案信息的保密工作。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的开发应严格遵照上级对信息技术的保密要求,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张尚清

  联系人:黄琳

  联系电话:3577056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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