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厦建办函〔2016〕53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陈夏玲、王琼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老旧小区安装电梯的审核、管理的建议》收悉。现将我局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情况。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完善住宅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宜居水平的一项惠民举措,受到市民广泛关注,我市高度重视。自2009年开展此项工作以来,本着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我市出台了相关政策。截至2015年3月《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厦建房〔2015〕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颁布实施时,我市已完成增设电梯约330台,财政资金已补贴170部电梯,补贴金额约3800万元,惠及居民约1800户。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勘查、设计问题。我局会同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共同颁布的《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厦建房〔2015〕14号)明确规定了增设电梯要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等要求;对于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要求,《指导意见》明确由设计单位负责把关;同时,《指导意见》规定由实施主体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负责。在实际操作中,市施工图审查所对报送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都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就业主报送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市施工图审查所均提出的具体书面审查意见,做到了严格的审核把关,未出现对无法增设电梯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设计方案给予通过,放任自由的行为。
三、安装电梯对低楼层住户利益考虑不周问题。《指导意见》特别要求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应该包括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以保护其他业主的权益。
因我市需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楼房结构、朝向等均不尽相同,增设电梯所造成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中,增设电梯后低楼层住户房屋价值是否有降低,降低多少难以进行量化,故《指导意见》无法对补偿金额做出具体规定。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只有在增设电梯行为侵犯了住户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时可提出补偿要求,无法协商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如未侵犯合法权益的,仅以高楼层住户房屋升值为由要给予低楼层住户补偿与法无据,行政部门难以政府文件形式对此进行强制规定。经我局了解,2015年3月前办理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中已有多个项目存在经增设电梯业主自行协商,需增设电梯业主根据增设电梯所带来的影响给予低层业主补偿的事例。现有的增设电梯纠纷或投诉主要发生在业主征求意见的期间,已办理完成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我市发生的纠纷或投诉数量较少,也未发生肢体冲突。
四、安装电梯费用及修改金使用情况没有提前公示问题。《指导意见》规定实施主体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指导意见》在资金筹集中也进行了规定,要求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可自行协商出资比例,也可参照以下出资比例:以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零,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同时,为确保整个征求意见过程的合法性,还要求实施主体应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并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规划主管部门也应当在其网站公示。
上述的规定,可以有效的确保全体业主的知情权,做到在征求增设电梯意见时,全体业主对增设电梯的情况能做到全面了解,既能考虑到多数业主的增设电梯需求,又可保障低层业主的合法权益。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完善住宅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宜居水平的一项惠民举措,受到市民广泛关注,我市高度重视。但由于此项工作较为复杂,牵涉面较广,政策性较强,为做好增设电梯工作,规范增设电梯工作的审批程序,《指导意见》明确了增设电梯需按工程建设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施工图设计与审查、质量监督申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根据简化便民原则,做好审批把关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工作力度,依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指导各区建设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批把关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增设电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希望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局的工作。
领导署名:陈锦良
联 系 人:秦 昕
联系电话:0592-2204279
厦门市建设局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