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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3-30 1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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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内容

  厦民函〔2016〕63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6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林秋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第176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出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的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补贴政策

  为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我市出台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6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4〕128号)两项政策文件,已明确对民办养老机构给予开办和运营等补助。当前,我市已落实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为:用房属自建,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0元;用房属租房、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分5年拨付。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每年给予每一张床位24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由市财政补助80%。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以及低保对象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为:全护理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补贴600元、自理每人每月补贴400元。此外。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按培训补贴政策给予相应补贴。以上政策补贴已全部落实到位,减轻了民办养老机构开办和正常运营的压力。今后,我局将与市财政局已出台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并视情提出补助政策的调整或补助标准提高等意见,以鼓励和支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用地政策

  一是落实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根据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条件的,可采用有偿方式供地,在地价上给予适当优惠;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可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它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并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优先给予办理土地、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对于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土地,按照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给予优先安排。二是落实用地项目工作。从2016年至2020年新增养老机构设施项目选址20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优先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2016年拟推出海沧区马銮湾片区区域地块作为养老园区试点项目,海沧天竺山地块、集美区324国道与双桥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作为高端养老选址地块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用地,引进社会资本发展高端养老服务业。    三是落实用地保障工作。根据国土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精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厦门中高端养老产业属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用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养老服务项目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养老设施规划设计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经过规划部门和民政部门严格把关,建成后由民政部门加强用途管制,加强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监管,特别是行业监管。避免出现变相“小产权”房。

  (三)落实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我市已落实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免收餐饮许可、卫生许可和卫生监测费;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固定电话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优惠或减免收取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方面的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免收机构内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费等费用。

  (四)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

  一是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市、区政府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本级福彩公益金将60%以上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二是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探索信用担保等方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简化贷款手续;对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在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给予适当支持。积极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各类贷款满足合理融资需求;银行业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融资担保,享受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市、区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和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提高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能力。三是加大养老信贷投入。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养老产业发展基金等方式,加大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有效信贷投入。市、区政府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中将养老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整合部门信用资源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并实现与金融机构的交换共享,引导金融机构跟进提供各项金融服务。

  (五)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障政策

  一是落实具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厦卫医政〔2014〕88号),养老机构可与一级以上(含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由养老服务机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解决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问题。截至2016年3月底,全市共有19所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占59.37%;护理型床位5718张,占69.05%;有3家养老机构获准设立护理院(莲花长寿村护理院、爱欣老年公寓、鼓浪屿爱心护理院)。实现医保刷卡服务,支付范围涵盖养老人员的入住床位费及在医务室看病就医的费用。二是健全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通过托管、定向转诊形式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协作,建立互利共赢机制,开辟就诊就医绿色通道。三是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义诊形式向养老机构提供诊疗服务,简化义诊备案手续。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动与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采取多种形式,有序做好每年一次的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工作。通过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等途径,加大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筛查和发现力度,及时纳入健康管理,并规范提供服务,将慢性病随访工作与为养老机构内老年人服务相结合。四是对无条件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就近、自愿原则,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定向合作协议开展对口支援医疗服务,提供门诊及会诊、住院转诊支持。

  (六)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政策

  一是加大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提高专业化水平。我局与财政、教育、卫计、人社等部门制定拟出台《关于开展养老医护学生定向培养、引进专业人才奖励补助的实施意见》,已上报市政府待批准后实施。该《实施意见》已明确从2016年开始至2020年,以厦门医学院、厦门华厦学院、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等四所院校定向招收就读有关养老护理专业及方向的大专学生和各类职业院校就读有关养老护理专业及方向的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实行定向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奖励补助,吸引更多的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以适应我市养老服务机构队伍建设发展的需求。二是开展养老护理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2010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民政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养老护理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认证制度的通知》(厦劳社【2010】35号)文件,拓展、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2015年出台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5】69号)补贴政策,该政策对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别给予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每人不超过800元、1200元、1800元、2500元、3000元的培训补贴 。截止2015年底全市有903人取得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初级工72人,中级工554人,高级工277人)。

  二、关于整合社会资源,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步伐的问题

  我市出台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6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4〕128号)两项政策文件,已明确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农村空置校舍、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养老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改造用于民办养老机构。改造成为民办养老机构的房屋应符合消防、使用安全等相关要求。

  目前利用现有闲置建筑变更为养老用地符合我市盘活既有建设用地的鼓励政策,但涉及我市的相关土地政策导向和扶持,需出台政策和相关部门的监管措施。当前,我局与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正在研究制定出台政策和监管措施,以鼓励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步伐。

  三、关于加快养老园区规划论证,对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问题

  我市出台了《厦门市养老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厦府〔2016〕116号)该发展规划已明确将养老园区规划纳入厦门城市发展规划的布局。

  我市从2016年至2020年新增养老机构设施项目选址20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优先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2016年拟推出海沧区马銮湾片区区域地块作为养老园区试点项目,海沧天竺山地块、集美区324国道与双桥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作为高端养老选址地块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用地,引进社会资本发展高端养老服务业。

  从2014年开始,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居住用地集中区域,结合现状用地条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有关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问题,即将出台的市规划委新版《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已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这一功能纳入,规划分为街道和社区两级进行配置。

  四、关于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在市场准入、服务标准、定价机制等方面政策和配套服务的问题

  一是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我市相继出台《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厦门市幸福晚年行动计划》、《厦门市养老服务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多个政策文件和配套服务措施,并注重抓落实。二是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已建立的各类养老服务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加强政策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三是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和程序,依法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等相关规定。四是建立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卫计、物价等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经营运作、服务质量、卫生条件、收费机制、服务管理水平等事项进行审核把关和监管,并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对未达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物价部门对政府投资举办的、公建民营的、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及营利性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建立养老服务分级收费机制,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服务当事人参考使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关于政府给予养老服务企业财政补贴和财政返还,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的问题

  在认真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6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128号)两项文件的基础上,今年,我局与市财政局针对民办养老机构开办运营以及综合责任险等方面财政补贴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拟制定贷款贴息、医养结合以及专业护理人员培养等方面的政策,进一步完善和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领域的政策体系。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李玉辉

  联系人:刘英伟、石雯芳 

  联系电话:0592-2892075

  厦门市民政局

  2016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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