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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步伐真正解决老年人出行难问题的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3-30 16: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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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内容

  厦建办函〔2016〕68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8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曾清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步伐真正解决老年人出行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现将我局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情况。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完善住宅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宜居水平的一项惠民举措,受到市民广泛关注,我市高度重视。自2009年开展此项工作以来,本着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我市出台了相关政策。截至2015年3月,我市已完成增设电梯约330台,财政资金已补贴170部电梯,补贴金额约3800万元,惠及居民约1800户。

  虽然增设电梯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和进展,但由于此项工作较为复杂,牵涉面较广,政策性较强,工作推进还不够快,还没全面铺开。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人士就如何破解这一难题积极建言献策,市委、市政府也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梳理、调研,学习借鉴了福州、广州等地的经验,并征求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意见,经反复斟酌,对原有政策进行了调整,我局会同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共同出台了《厦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关于增设电梯的实施原则

  (一)《指导意见》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既要经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且应当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等要求。之所以调整为“双三分二业主同意”,是贯彻执行《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精神,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中 “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的规定;另一方面,规定增设电梯要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等要求,是贯彻《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有关规定,保护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规划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指导意见》中市规划委以《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查边界》进行了明确。对于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要求,《指导意见》明确由设计单位负责把关。

  (三)关于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计算。 

  三、关于增设电梯的权益保护

  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作了以下规定:1.设定了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增设电梯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2.明确了调解机制。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住宅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提出处理意见;业主若还有异议,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3.《指导意见》特别要求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应该包括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以保护其他业主的权益。

  四、关于增设电梯的财政补贴

  《指导意见》延续原有财政补贴政策,补贴范围和标准不变,补贴时间延长,申请程序作了调整。补贴范围为商品房除外,已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实施并竣工验收合格的电梯;补贴标准为:停靠六个楼层的一部电梯给予财政补贴22万元,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0.5万元人民币;补贴时间延长为:在2010年11月1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已开工,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送申请资料的增设电梯项目;申请补贴程序调整为: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根据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一次性向住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

  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

  为更好的服务群众,方便增设电梯业主办理施工许可等基建手续,我局2015年5月26日印发《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办理事宜的通知》(厦建房〔2015〕25号),对业主在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过程中的施工图报审、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档案认可申报、竣工验收备案等方面均做了明确规定。同时,考虑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建设工程项目,我局在相关施工手续的办理程序制定时,在不违背相关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申请增设电梯施工手续办理时均进行了简化,进一步方便了业主的申请办理。

  综上,我局在起草《指导意见》过程中及在开展增设电梯施工手续办理程序中,均考虑了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际情况,结合业主的实际需求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您所反映的日照要求与周边建筑间距要求不相混合等问题,根据《指导意见》精神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划分,建议以市规划部门答复为妥。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陈锦良

  联 系 人:秦  昕

  联系电话:0592-2204279

  厦门市建设局

  2016年6月5日    

  答复内容二:

  厦规〔2016〕函字103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8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曾清华代表:

  《关于加快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步伐真正解决老年人出行难问题的建议》(市人大181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委一贯大力支持我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事项,自2015年3月《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厦建房(2015)14号]颁布实施以来,我委累计办理老旧住宅加装电梯行政许可118件(截至2016.06.08),大量老旧小区的高楼层住户享受到了市政府的优惠政策;

  二、在此期间,我委同时累计接到关于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信访、投诉148件,基本都是低楼层住户投诉加装电梯之后影响其日照、采光、通风、安全的合法权益等,有些不冷静的信访人甚至做出过激行为,有的严重影响了邻里关系,有的甚至危及我委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典型案例有:禾祥东路16号(益城广场)南楼3#梯、洪文六里51号、银苑花园77号、莲前西路485号等。

  三、加快推进我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事项,应维护高楼层住户的加装要求、同时也应该维护低楼层住户的合法的不同诉求,我委建议项目所在居委会应积极介入协调解决,促进低层住户支持高层住户加装电梯,共建和谐邻里。

  四、建议将老旧住宅加装电梯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区建设局或者街道,真正体现简政放权、便民高效。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由  欣

  联 系 人:林祎旸

  联系电话:0592-5359006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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