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厦人社函〔2016〕94号
答复类别:C类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9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纪丽辉代表:
《关于放宽第二类疫苗支付工作的建议》(第190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加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第二类疫苗品种。我市严格执行国家和福建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且按照福建省的药品目录编码刷卡结算医疗费用。2012年,我市转发执行了福建省《关于将部分疫苗纳入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127号),将乙肝疫苗、23价肺炎疫苗、麻风腮疫苗、狂犬病疫苗、甲肝疫苗和流感疫苗(含甲型H1N1疫苗)等6类共59种第二类疫苗纳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并根据福建省提供的医保编码刷卡结算。根据《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闽人社文[2010]163号)规定,“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但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我市没有权限调整药品目录。因此,我们将积极向福建省人社厅反映,争取将更多的第二类疫苗品种纳入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
二、关于扩大第二类疫苗的支付范围。2012年,我市通过出台健康账户管理办法,将部分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划入健康账户,可用于抵付个人和家庭成员的自付医疗费(包括所有非公共卫生支出的疫苗费用)。参保职工可以为参加本市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家庭成员建立“家庭医疗共济网”,为健康账户余额不足或无健康账户的家庭成员支付第二类疫苗等自付医疗费用。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人社部门将通过各种途径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如利用新闻媒体、人社局和12333网站、厦门社保微信公众号、社保对外培训等,让更多的参保人员了解医疗保险政策并意识到建立“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好处,扩大受惠人群。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林权水(副局长)
联 系 人:杨丽娟(医疗保险处副处长)
联系电话:0592-5327680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