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厦人社函〔2016〕93号
答复类别:C类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9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陈锡育代表:
《关于将部分分子靶向药物和新型化学药物尽快纳入地方医保的建议》(第195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市严格执行国家和福建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且按照福建省的药品目录编码刷卡结算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药品目录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地市无权调整。根据《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闽人社文[2010]163号)规定,“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但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我市没有权限调整药品目录。考虑到分子靶向药物和新型化学药物的临床效果,一方面我们将积极向福建省人社厅反映,争取将分子靶向药物和新型化学药物纳入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有利于参保人员在全省就医用药;另一方面我们建议由市医改办牵头,联合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制定厦门市治疗罕见病临时用药目录,将部分分子靶向药物和新型化学药物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负担。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林权水(副局长)
联 系 人:杨丽娟(医疗保险处副处长)
联系电话:0592-5327680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