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代表建议公开 > 建议回复函 > 正文

关于尽快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机制的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3-31 16:23: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5060070

  答复内容:

  厦公函〔2016〕123号

  答复类别:A类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20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柯溪水代表:

  《关于尽快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济机制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基金筹措渠道的建议。

  《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救助基金来源有七项,已包含市财政预算补助、社会各界捐赠等资金来源。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交通救助基金能保障足额及时垫付医药费和支付救助资金,目前基金结余5000多万。我局支持救助基金增加其他筹措方式,进一步扩大救助基金来源。我市还在办法中明确了财政兜底规定,明确“救助基金年终不足的,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确保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可持续运作。

  我局支持采用多种方式加大对救助基金垫付款项的追偿力度。建议救助基金管委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管委会办公室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申请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协助,增加追偿强制措施,追偿实际操作更加到位。《实施细则》增加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依法扣留,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或者丧葬费用的,办案交警大队可以根据基金办的协助追偿函继续扣留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至垫付费用追偿完毕或者达成偿还协议;依法追讨由救助基金垫付的救助费用,保证救助基金的持续健康运转。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对身份无法确认的受害人(无名氏)之赔偿费用问题,我局多次跟中级法院沟通,中院给的答复是“主要是对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直接作为原告来主张这个款项缺乏法律依据,该款项的权利人属于当事人,市人大的决定该机构也仅仅是享有提存保管的责任,作为地方法规尚不敢直接确认,更不能以一个文件来解决这个“法定代理”的问题,这个问题属于全国人大,所以我们建议由行政机关责令提存或者由相关义务人来申请,在具体的操作中可以采取一些要求保险公司提存或者让义务人申请的方式来解决。”

  二、关于增设社会救济新险种的建议。

  我局支持相关建议,创新社会救济机制。我局交警支队具体负责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对属于救助基金垫付范围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审核救助申请;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追偿。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委会由多个部门组成,各个部门应各施其职。扩大基金筹措渠道、增设社会救济新险种等建议(明确社会救济程序的建议即是当前《操作细则》规定的操作程序),主要涉及的主管部门是市财政局、保监局等,如: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救助基金来源的建议为市财政局职责范围;设立新险种的建议为保监局、市财政局职责范围。

  三、关于明确社会救济程序的建议。

  我局支持相关建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009年9月10日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五部门联合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56号)规定了以下内容:在本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肇事者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依照《办法》规定申请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我局基金办垫付上述三种情形的抢救费、丧葬费,垫付后根据《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暨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对于由救助基金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抢救和丧葬费用,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有权依法向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或向其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其它医疗保险人代位追偿,追偿收入转作救助基金”和第十五条“基金办在扣除当事人预付和交强险赔付或垫付金额后,最终确定救助基金垫付的金额”,由基金办函告保险公司理赔时优先支付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目前,我市对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的垫付有三个途径:一是交强险,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抢救费用,可在交强险责任范围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二是救助基金,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害人可向基金办申请垫付;三是个人垫付,受害人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后,可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医疗费支付问题的批复》(闽劳社文〔2008〕319号)和厦医改〔2000〕011号文件的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当事人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选择上述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获得救助,所以不存双重给付。据统计,自基金办成立以来,截至2016年4月,全市共受理了救助申请 471起,发放290起,发放金额610万元,其中同安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发放近270万,未因抢救费延误而影响抢救受害者。

  四、关于开设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救济“绿色通道”的建议。我局支持在国家法规框架内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弱势群体的救助力度,通过明确救济程序,确保社会救济能够救助到最需要救助的人群,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救急救难作用,提高救济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10年1月救助基金运作以来,市基金办也发现了救济力度不足、受众范围偏窄等问题,为发挥救助基金更大的社会效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作用,我局积极联合市财政、保监、人社、卫生、民政等市基金办成员单位,在认真总结以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修订《暂行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于2013年11月正式发布《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于12月发布运行《实施细则》,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对《暂行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更加体现救助基金“救急救难”宗旨,体现社会道义精神,让更多受害人感受人文情怀,得到实际的社会救助。2014年,我局又会同相关部门对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放宽申请条件,拓宽救助范围、渠道,大幅提高补助标准,使厦门成为执行全国额度最高的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标准的城市。如《暂行管理办法》对救助范围规定,“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方可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而《管理办法》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致残或者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受害人为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受害人及其具有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且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等三种情形的,均可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并把受害人死亡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限额为5万元,伤残人员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限额提高至3万元,极大降低了救济门槛和提高救助力度,受众度更广,救急救难作用更加凸显。

  根据市民政局反馈,今年上半年我市将在原有社会救助体系的基础上,修改出台临时救助办法和医疗救助办法,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并积极推动构建以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更为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为更多人群提供更大力度的救助。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刘忠全

  联 系 人:范良玉

  联系电话:5866078

  厦门市公安局

  2016年5月18日

版权所有: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闽ICP备11010411号

技术支持:厦门日报·新媒体/厦门网  地址:中国-厦门 邮编:361000

电话:0592-2891222  邮箱:xmrd@xmrd.gov.cn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169号

手机网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机构设置 人大公报 人大概况 各区人大 站内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