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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区、村庄停车管理的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3-31 16: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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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0101

  答复内容一:

  厦发改复函〔2016〕11号

  答复类别:A类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21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柳春福代表:

  您在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小区、村庄停车管理的建议》收悉,我委非常重视。现就“村庄在实施车辆收费管理时,物价局能以事实为依据,简化手续”建议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厦府〔2016〕4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我市停车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村庄、社区自建停车场停车收费未列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内,属于《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市场调节价管理范围。村庄、社区自建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应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厦门市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证明》后,可根据经营成本、供需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醒目位置按照《关于进一步重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相关规定的通知》(厦价综〔2014〕16号)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阳光收费,禁止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委价检局等相关部门也会依法加强检查管理。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黄小明

  联 系 人:徐  峰

  联系电话:0592-2893320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16年4月26日

  答复内容二:

  厦建办函〔2016〕62号

  答复类别:A类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市人大第十四届五次会议

  第21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柳春福代表:

  《关于加强小区、村庄停车管理的建议》(第215号)收悉,我局为分办单位,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范道路和小区临时停车位的设置

  按照《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划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合理设定停车时段。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物。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经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可以对现有停车设施按照规定进行改造或者将建筑区划内合适场地设置、改建为停车场,但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不得影响建筑区划内交通的安全、畅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消防施救场地和人员疏散通道;不得减少绿化面积;符合停车场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利用城市道路红线外至建筑物退线道路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其车行通道、进出口占用城市道路的,设置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门的同意。按照上述规定,城市道路停车位的设置由公安交管部门设置。小区内的路面停车位由小区按规定自行设置,确有需要指导的,我局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技术咨询。

  二、关于进一步简化停车场经营备案事宜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商事主体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营者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停车场权属证明、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及设施清单、有关停车位数量和服务时间的材料和停车场管理制度。该备案事项已按照我市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于2015年5月下放各区。针对停车场经营备案中存在的部分老旧建筑配建、改建的停车场,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备案所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问题,通过调研,我局于2016年4月19日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停车场经营备案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公建〔2016〕6号),以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三、关于道路停车专项整治工作

  按照《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施划、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签名:许勇铁

  联系人:吴界牧   

  联系电话:0592-2270293

  厦门市建设局

  2016年5月20日    

  答复内容三:

  厦城执函[2016]81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第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21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尊敬的柳春福代表:

  您在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第215号“关于加强小区、村庄停车管理的建议”收悉。您在建议中对小区和村庄普遍存在的车位不足、车辆驾驶人员交通法制意识不强、草坪或道路上乱停车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对此我们表示十分感谢。根据职责分工,我局作为分办部门,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的执法工作由我局负责。2015年10月,市城管办牵头,组织城管执法、建设、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开展了两次小区消防通道乱停车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整治了屿后北里、湖明丽景、金山小区、金尚小区等问题较突出的小区。旨在通过重点小区、突出问题的解决,发挥辐射效应,营造重点整治的高压态势,促使小区消防通道乱停车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本次联合执法行动共发送宣传单57份,纠正违停车辆37起,开具执法文书16份,当场拖吊4部违停车辆。市、区行政执法局随后启动了为期1个月的小区违法停车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物业管理区域内乱停车违法行为,尤其是小区消防通道违法停车行为,以及擅自圈占公共停车位或擅自设置停车位等违法行为。开展整治的同时,市建设、城管执法、公安消防、公安交警部门还建立了物业管理区域违法停车联合执法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联合办案制度等长效机制,并整合各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违法停车的举报投诉电话,统一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投诉电话“12319”、微信公众号“厦门城管”接受相关举报投诉。市交警支队采取开放系统查询端口、设立查询电话等方式,负责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提供违法车辆车主联系信息。2016年2月,在市执法局召开了第二次联席会议,深入分析了当前小区停车整治工作中还存在的问题,将思明区的金鸡亭、卧龙晓城、文屏山庄、前埔南等小区,湖里区的源昌豪庭、半山林海、鑫海湾、金山国际等小区列入本季度重点治理对象,各部门针对不同小区不同特点,在宣传、设施、服务、管理、执法等多个方面采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截至4月底,共查处纠正乱停车、拆除各类地锁、铁链等1102起。

  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物业公司对物业小区乱停车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采取罚款、拖车等手段进行处理。但从我们的执法实践看,还存在以下一些困难:

  (一)处罚程序复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停车行为的处罚不适用简易程序,必须进入一般程序,需立案调查、制作现场勘验、询问笔录,而后送达告知书,最后送达决定书、催告书,程序复杂、耗时,执行成本较高,且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时,制约手段有限。

  (二)拖车强制措施执行难。

  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对违停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常会因住宅区内空间狭小,拖吊难度大,对被拖车辆及周围车辆、建筑的损伤几率高,有的地段甚至拖吊车辆无法进入。

  (三)被处罚人身份难确认。

  当车主与具体驾驶者即违法行为人不同时,小区乱停车违法行为被处罚人存在争议,执法过程中容易引起纠纷。

  (四)僵尸车处理难。

  城管执法部门将僵尸车拖离、暂扣后,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理的,因交警部门缺少法定依据对其进行强制报废,城管部门目前面临着处罚执行难、又无场地供长期停放的尴尬局面。

  下一步,我们一是将进一步加大物业管理区域违法停车执法力度,市局每季度组织一次联合执法集中整治行动,各区落实经常性联合执法行动;二是加强与媒体沟通协调,主动引导媒体宣传;三是进一步发动小区居民和物业管理单位共同维护小区停车秩序,营造小区违停管理执法的良好氛围;四是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暂扣车辆、“僵尸车”的停放场地和后续移交处理等问题。

  您的建议将对加强小区停车管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吕庆端

  联 系 人:赵亚林

  联系电话:0592-5379360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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