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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差异化的岛内外人才引进优惠政策的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4-01 1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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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0406

  答复内容:

  厦人社函〔2016〕113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25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黄继义等代表:

  《关于实行差异化的岛内外人才引进优惠政策的建议》(第250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人才工作。近年来,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我市根据形势变化不断调整人才政策,先后出台了《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2016年又新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和《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尤其是对引进到岛外工作、生活的人才,市委、市政府在人才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均给予了政策倾斜,具体情况如下 :

  一、已有的差异化岛内外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一)差异化的岛内外事业单位进人政策,岛外宽于岛内

  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八条明确,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我市仍向岛外倾斜,实行以下差异化的岛内外事业单位进人政策:

  1、招考倾斜。对岛外区属事业单位招考给予倾斜支持,如部分报考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的急需紧缺人才岗位同意开考。

  2、自行招考。对岛外部分事业单位或成建制搬迁岛外的事业单位,同意其自行招考。

  3、配偶安置。2005年以来,引进到岛外满足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且专业或单位对口的,应聘岛外区属事业单位可简化程序直接考核聘用。除此之外,我市事业单位进人执行《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厦委办[2005]38号)。

  (二)差异化的岛内外人才子女就学优惠政策,岛外好于岛内

  为鼓励人才到岛外四区工作,除了全市通用的厦门市引进重点人才政策外,我市还专门提供了岛外四区引进人才子女就学优惠政策,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人才条件远低于全市引进重点人才确认条件。该优惠政策一直沿用至今。

  (三)差异化的岛内外人才住房政策,岛外优于岛内

  2006年我市出台《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实行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政策,岛外四区人才不仅给予加分,且享受的补贴标准高于岛内人才。该文件规定的条件是人才享受经济补贴的条件,而非人才的认定标准。目前,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政策已停用,并被新的政策取代。2008年出台《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厦委〔2008〕7号),人才住房评审时,岛外四区人才均给予加分,同等条件优先保障。2010年出台《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厦委〔2010〕34号),人才住房优惠评审时,岛外四区人才与全市高端人才优先保障。2016年1月份又出台了《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将继续以货币化补贴方式,帮助企事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缓解住房困难问题。

  此外,为解决我市新市民和“夹心层”的住房困难问题,市建设局正牵头起草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拟通过新建、收购、调整政策性住房等途径多方筹集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在厦无住房并经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厦无住房的本科及以上就业人员,以及医疗、教育等为城市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行业、重点发展企业的员工等住房困难人员租赁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将采取优惠措施,在市场租金标准的基础上优惠20%。目前,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已经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下一步,市建设局将根据会议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政策,提交市政府研究。由于岛外更具房源优势,将来岛外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将具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四)差异化的岛内外企业人才接收条件,岛外宽于岛内

  针对岛外企业接收毕业生或调入人员,我市均在所学专业、工作年限、上报审批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

  二、关于“适当降低岛外人才入编标准”和“符合条件的岛外引进人才配偶,从可直接考核聘用到岛外区属事业单位,放宽到可直接考核聘用到全市事业单位”的意见反馈

  1、我市2005年起制定实施《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厦委办【2005】38号),第十九条规定了可以通过简化程序直接考核聘用的对象。而国务院颁发、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确: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如果此时修订我市事业单位补充编内工作人员规定,是进一步放宽不通过公开招聘直接考核聘用的条件,将直接与上位法规相抵触,不合时宜。只能在贯彻执行我市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待国家和省进一步修订相应配套政策后,再研究修订我市事业单位补充编内工作人员事宜。

  2、由于本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同(顺)向经费形式间可以流动,降低岛外事业单位直接考核聘用标准,短期内可能有较强的立竿见影效果,但长期看,是在进一步强化岛内外的差别,使得岛外事业单位变成人才入厦进岛的跳板。岛外事业单位因此一方面大大增加搜寻、办理引进人才的频率,从而大大增加为引进人才需要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另一方面,大大挫伤已经安心工作的现有人才的积极性,或者容易波及到已有人才的思想,给他们传导“想方设法调往岛内”的负能量;再次,如果政策上增加岛外引进人才必须在岛外工作多少年以上方可准许流动的硬性约束条件,可能会导致一些人才要更加慎重考虑是否到岛外工作了;第四,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我市引才标准、影响我市人才结构和层次。

  3、如果人才在岛外工作,而配偶、子女在岛内生活,为了更好共同照顾家庭,很大程度上会促使人才争取调往岛内。相反,若人才配偶也在岛外工作生活,人才将更安心在岛外工作。

  4、厦委办发【2006】39号文中有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层次划分,是针对当时政策兑现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引进人才住房分配等,不是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入口”条件。

  三、人才政策不是造成岛外人才引进差距的主要原因

  我市早已实施差异化的岛内外人才引进优惠政策,但实践证明,这些政策的实施并未取得预期的成效,人才政策不是造成岛内外人才引进差距的主要原因。人才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而非一个部门或一个政策所能支撑。造成岛内外人才引进差距的因素是多方面、综合的,主要是岛外人才事业发展平台较小,其次是教育、医疗、交通、社会服务等公共配套资源较岛内有较大差距。因此,我局认为:

  1、推进社会公共产品外移,提升岛外综合环境才是推进岛内外一体化的关键和引擎,才能真正有效地吸引人才到岛外发展。

  2、市级政策一般是普遍、共性、统一的政策,差异化的政策应该是鼓励各区各行业结合本区本行业实际,制定实施更具特色的政策,形成百花齐放的人才工作格局,更好地吸引人才、使用人才和留住人才。在市级层面上,不宜过多通过公共政策向人才反向强化岛内外心理差距,应鼓励各区特别是岛外各区,在用好用足市里已有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各自的优惠措施。同时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人才政策评价机制。

  3、人才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齐心协力,根据岛内外一体化建设战略部署,大力拓展岛外人才事业发展平台,辅之于加大公共资源配套的投入建设,如城市环境、教育资源、医疗资源、交通出行、社会服务等,提高岛外工作、生活和人文环境,让岛外人才能够安居乐业,这样才能真正留住人才。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许加坤(副局长)

  联系人:  余含绿(事业改革处处长)

  联系电话:0592-5052353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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