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厦教建议〔2016〕函字34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26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王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思考与建议》(第262号)收悉,我局非常重视,对你们提出的各项建议逐条研究落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制定我市民办中小学审批标准和申报流程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设立”中明确“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对提交材料、审批期限、审批形式均有具体规定,因此,省、市、区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审批权限制定了各类民办学校的审批流程和办理指南,明确申办的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和审批单位。2016年年初,根据《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我们及时更新民办学校提交材料,取消了“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民政局出具的名称核准”文件。
在审批标准方面,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的要求,2013年我局制定的《关于开展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3】14号)中就有相应的《厦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评估标准》,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审批按此标准执行;2014年我局制定的《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管理办法》(厦教综〔2014〕7号)中就有相应的《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现民办幼儿园审批按此标准执行。
各界对简化审批程序的呼声,也正在计划对民办学校审批流程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将吸收先进地区经验,优化流程,改善服务,提升行政审批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关于从政策层面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一)各级教育部门严格遵守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权利,民办学校在法定规模内自主招生,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设置课程,开展教学实验。例如我市英才学校、火炬学校、华兴学校、康桥外国语小学和康桥中学等,均在我市发展良好并取得较好的办学效果。
(二)但为保证办学条件和质量与公办学校有一定差距的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市、区两级教育部门对民办学校办学实施应有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厦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评估标准》《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控制民办学校班生额,要求按照批办规模或建筑规模办校,同时公布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最大招生规模和班生数,以及当年招生计划,确保民办学校按审批规模进行招生,防止民办校不根据其审批规模、无限制扩班,造成班额过大、年段班级不均衡以及超出规模招生等问题。
(三)收费方面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根据自愿原则。执行教育局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民办园,是愿意接受政府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园,即接受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可获得财政相应的补贴。但并不是所有的民办园都愿意接受政府财政补贴,也就不受限这一“最高限价”。从2014年秋季开始,我市对自愿接受统筹招生的民办中小学进行分级收费,即首先由各区教育局为民办校评定等级,不同等级收费不同,并实行“最高限价”。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经过区教育局派位进入这些民办校,不用交学费,由政府买单;不符合条件的,按最高限价收费。除此之外的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进行收费审批,教育主管部门并不干涉。
三、关于进一步放开学校收费自主权
(一)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13】41号)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本科院校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高职和技工学校由设区市价格部门审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培训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批准办学同级政府价格部门备案,并向税务部门申领税务发票。根据《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1】213号)规定,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市发改委为落实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的精神,2015年调整市级民办学校英才学校教育金收费标准,小学部缴纳教育金收费标准为6万元/生.学年;初中部缴纳教育金收费标准为6.5万元/生.学年;高中部缴纳教育金收费标准为7万元/生.学年。
(二)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文件出台,根据文件中“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省级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原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自主定价应该很快就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目前,我市也正制定相关的贯彻意见,待国家、省相关实施方案确定后,立即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四、依法规范政府行为,支持民办学校自主招生
(一)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必要改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我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不断增加与公办义务教育学位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除了新建扩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外,还积极改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让民办学校达到基本的义务教育办学标准,从另一方面保障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二)市教育局印发《厦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评估标准(试行)》,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评估管理年检制,推进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制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的分级标准,分一级、二级、三级和合格等四个等级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进行定级评估。建立政府分级补助办学经费的制度,从2014年秋季起,对自愿接受分级管理招收符合条件随迁子女,且按规定免除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等费用的民办学校,按一级、二级、三级、合格等四个等级分别给予小学每生每学年3200元、2800元、2500元、22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4000元、3600元、3200元、2800元的办学经费补助,用于发放民办学校的教师工资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每提升一个评估等级标准,给予财政补助10万元。
同时不断重视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鼓励民办学校参加小片区管理、与公办学校形成帮扶关系,加强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合作办学,实行师资互派、资源共享、统一教学要求、捆绑考核,促进民办学校创新学校管理和教师培养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我市民办学校的平均办学水平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帮扶已得到较大的提升。
(三)我市办学质量较好且不参与分级管理的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给予充分的自主招生权利,不介入民办学校的具体招生标准和方式。高中阶段对于民办普高的录取条件予以降低,学生中考“九科”三科达到C级(含C级),实验考试均合格,综合素质毕业总评中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2个维度均达合格以上(含合格)可填报民办普高,比我市其他公办普通高中的要求低,我市对民办普高的招生录取予以特殊的照顾政策。
(四)目前我市也有部分民办学校面向省内招生,我局均予以支持和协助学生学籍调档工作,民办普高学生学籍调档工作平稳顺利。
五、关于建立科学合理的民办学校评估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提出“以推进科学、规范的教育评价为突破口,建立健全政府、学校、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多元参与的教育评价体系”。提案关于“建立科学合理的民办学校评估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建议符合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基本方向和政策要点,符合《意见》要求,对我市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教育评价制度,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逐步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的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目前,省、市对区政府教育工作和区主要领导抓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已经把民办教育作为考察内容,督促各区政府、区教育主管部门进一步抓好民办教育。各区政府、区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建立了民办教育管理机构,不断强化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也协同开展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如思明区出台《民办学校定级评估办法》,开展对民办学校的定级评估,依托定级评估,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加强规范办学方面的引导,促进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稳定教师队伍,逐步提高教育质量。湖里区对民办学校采取日常业务归口管理、机关干部挂钩管理、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管理、手拉手帮扶结对子管理等办法,修订完善民办中小学办学绩效评估细则,对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条件、教师队伍、教育教学管理、安全工作、财务工作方面进行年检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扶持、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督促学校规范办学,提高质量。
《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在“推进依法评价,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教育评价制度”中明确“支持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教育评价。大力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整合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扩大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教育评价。制定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教育评价的资质认证标准。引入市场机制,将委托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价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保证教育评价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教育评价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去年开始正式实施;省级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实施三年来,监测评估报告尚未对社会公开;我市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正在紧锣密鼓的筹备之中。市教育督导室近两年率先在全省基础教育领域开展委托第三方调查中小学规范办学的试点工作,部分数据已向社会公开。目前,国家尚未制定教育评价专业教育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标准,教育评价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和市场需要长时间的培育,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任重而道远。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关心,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郭献文
联系人: 杨文
联系电话:2135581
厦门市教育局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