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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负责人出庭不可随心所欲

 
来源:法制日报
      
2016-08-23 1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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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的情形,但是对于法院系统而言,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刘 勋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8月16日《法制日报》)。

  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历来被视为促进依法行政、提升政府公信的标志,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之下,近些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经从理论探讨的层面走进了立法层面,2015年修改后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就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标志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正式立法确定。但是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过于原则,尤其是对“不能出庭”的情形缺乏规范性要求,以致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显得随意化。因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当被告,有可能面临红脸出汗、亮丑揭短的尴尬,特别是对于行政机关执法有瑕疵或违法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然对应诉心生畏惧。行政诉讼法规定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无疑给那些畏惧出庭应诉的负责人找了个台阶下,从而使其找一些理由让其他工作人员代替出庭。

  在行政诉讼的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法院缺乏制度性约束,当下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率高的地区,究其原因无外乎两方面:一方面是当地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主动出台相关制度文件严格考核,有些地方的政府首长还带头出庭应诉。另一方面是当地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律观念强,敢于直面执法错误、勇于纠错。总而言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否积极,主要看政府方面是否愿意。站在法院以及行政诉讼原告方的立场,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显得随心所欲,而法院及原告无法强制约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让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出庭,就是为尊重客观规律,立法的本意是“出庭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但是有些时候却是原则与例外颠倒了位置。造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随心所欲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院缺乏明确有力的约束手段。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就是弥补了法院约束手段的缺陷,明确规定了某些类型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通知要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这样明确的规定将使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找借口不出庭,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按规定予以公告,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的情形,但是对于法院系统而言,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依然任重道远。法院必须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社会各界的支持,促进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监督考核办法,将出庭应诉纳入纪检监察、任用提拔、评优评先等工作的范畴之内,从而避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随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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