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人大履职 > 监督工作 > 正文

五大“亮点”增强人大司法监督实效

 
来源:厦门人大
      
2017-03-17 10:47:00
      
字体大小:[大][中][小]
5055154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定》解读

  文/陈聪艺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定》已于2016年10月28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10月31日起施行。《决定》共二十四条,对加强和规范人大会司法监督工作,增强人大监督实效,促进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决定》有以下几个亮点:

  亮点一:建立司法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决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履行审判和检察职责的重大工作部署;

  (三)实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案;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司法人员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五)司法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暴力抗法事件及处理情况;

  (六)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情况;

  (七)承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家赔偿责任情况;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八类重大事项,司法机关应及时报给常务委员会,以便人大常委会及时掌握司法工作情况,解决监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亮点二:确立司法文件报送制度

  《决定》第七条规定,司法机关制定的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常务委员会:

  (一)与审判、检察工作机制相关的文件;

  (二)管理和考核司法人员的文件;

  (三)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该规定明确了司法机关应当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以及报送时限,加强了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是推动司法公开的有力举措。

  亮点三:规定办案质量评查报告制度

  《决定》第八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办案质量评查工作,并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评查情况报告。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要求司法机关开展专项评查,司法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评查情况。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安排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办案质量评查情况报告前,内务司法委员会应当就评查情况报告的有关事项组织调查研究,可以指定评查,或者采取调卷抽查的方式组织专业人员对已办结案件进行评查,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供审议时参考。

  监督法实施后,一些地方人大在实践中对涉及具体案件监督的探索变得谨慎,因为担心监督“越权”,而不愿接触到具体案件,往往趋向于原则性监督和抽象性监督。但是,正如马克思哲学中“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共性”离不开“个性”,司法工作中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都在存在于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之中,如果脱离了具体案件,则意味着无法真正发现“个案”背后反映的普遍性问题,更无法挖掘司法不公的深层次症结。同时,建立在关注具体案件基础之上的许多刚性监督手段(如质询、罢免等)也都难以启动,这样势必影响到司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该条规定正是立足当前司法监督不接触具体案件、不了解办案情况的困难,从制度上破解“司法监督难”,是人大司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创新。借助对已办结案件的质量评查,评查人员依据统一的评查标准和尺度通过对被评案件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分析,并以此作出案件质量优劣的最终评价。同时,经过评查,发现办案中带有倾向性、共性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整改,可以有效引导办案机关树立务实、科学的办案观,着力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这一司法的终极目标。从外地实践上看,河北、武汉市等地通过建立办案质量评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工作,也取得了良好效果。

  亮点四:规定司法人员履职报告制度

  《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其任命的司法人员报告履职情况。履职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情况。

  司法机关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司法人员时,应当将拟任人员近三年来工作情况包括办案情况,报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本条规定,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其任命的司法人员报告履职情况,并且详细罗列了履职报告的三项主要内容。值得提出的是,该规定还将履职报告与人事任免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求司法机关提请任命司法人员时,应当将拟任人员近三年来工作情况包括办案情况,报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亮点五:人大司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相衔接

  《决定》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规定了常务委员会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机制。对市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法律监督文书,有关机关未按规定处理的,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法律监督文书以及有关机关的采纳、纠正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常务委员会及内务司法委员会。这些规定既有利于人大常委会掌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也有助于形成人大常委会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合力,共同破解“法律监督难”的问题,提高监督实效。

  (作者单位:市人大办)

版权所有: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闽ICP备11010411号

技术支持:厦门日报·新媒体/厦门网  地址:中国-厦门 邮编:361000

电话:0592-2891222  邮箱:xmrd@xmrd.gov.cn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169号

手机网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机构设置 人大公报 人大概况 各区人大 站内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