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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住燃气隐患 确保一方平安

 
来源:厦门人大
      
2016-05-11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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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解读

  文/叶兆萍

  2015年10月30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共38条,在燃气安全的监管机制,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在燃气安全监管中的职责,强化对餐饮场所重点燃气用户以及非法经营、储存燃气行为的监管,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的安全监管责任,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的要求,燃气管道和其它燃气设施的保护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1998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厦门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5年进行了修订。条例对规范、管理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燃气行业健康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在条例出台的十七年间,随着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多项审批权限均已下放,条例规定的市级一级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审批制度的改革及发展;而国家和省陆续出台的相关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也使条例的内容与上位法相关规定不相一致;近年来燃气使用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餐饮场所50公斤瓶装液化气的使用、非法经营燃气的取缔等)急需相应的规定作为管理依据。现行条例已不适应我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及燃气行业管理的现状,随着我市近年来燃气爆炸事故的频频发生,制定一部重点针对燃气安全监管的法规刻不容缓。在此情况下,市人大将修订条例列为2015年正式立法项目,法规修订的重点为突出燃气安全监管,法规的名称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生效的同时废止原条例。若干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色”:

  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监管层层到位

  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区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辖区内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关各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燃气安全监管工作;镇(街道)接受燃气主管部门的指导,按照规定协助燃气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管;镇(街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燃气安全有关工作。同时,还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燃气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防患未然,人人有责

  若干规定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街道社区、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送气工)、燃气用户在预防燃气安全隐患的责任。要求燃气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安全演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镇(街道)以及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强调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对燃气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和落实燃气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燃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全面负责。针对我市出现的燃气安全事故大多数是燃气用户使用不当造成,若干规定要求加强对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季度一次,通过书面、短信、电话、现场演示等方式,向燃气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提醒用户注意安全使用燃气。瓶装燃气送气人员则应当负责瓶装燃气的安装并做好查漏等安全检查的要求。

  加强防范,盯紧重点(隐)患源

  针对厦门几次燃气爆炸事故主要为餐饮场所燃气用户不注意用气安全,违规操作,不按规定使用燃气等原因,若干规定强调对燃气安全隐患重点餐饮场所燃气用户加大监管力度,对使用五十公斤单阀液化石油气钢瓶也作了严格要求。鼓励餐饮场所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规定部分区域或者部分类型的餐饮场所应当使用管道燃气;餐饮场所燃气用户使用燃气的行为经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立即采取停气措施,并责令限期改正;餐饮场所燃气用户无法按期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行政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不符合规定的餐饮场所提供五十公斤单阀液化石油气钢瓶。

  加强燃气设施的保护,严惩破坏燃气设施行为

  对于现实中时有发生建设项目在挖掘施工时破坏燃气设施的情况,若干规定作了严格规范,除要求在施工前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查询作业区域地下燃气管道埋设情况、对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方式以及各方义务等进行约定、施工单位在动工三日前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标志外,还规定对未进行查询确认或者未签订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协议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办理道路挖掘许可。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对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还可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合理布点,便民利民,减少“黑气”生存空间

  岛外区由于地域范围大,交通不便,燃气供应网点少、燃气价格高、送气服务不到位等原因,销售、使用非法燃气(即俗称“黑气”)的现象十分严重,存在较严重的燃气安全隐患,因此依照便民原则,在农村偏远地区、城中村等地增设燃气经营网点,降低瓶装燃气价格,为居民用气提供便利显得十分必要。若干规定除对非法燃气进行严厉打击外,还要求规划部门将燃气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建设相应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合理布局。

  严厉打击“黑气”,从源头上杜绝燃气安全隐患

  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听证会及立法调研时,有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镇(街)、社区以及经营企业,对非法经营燃气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认为目前我市非法经营、使用燃气现象十分严重,不仅餐饮场所使用,有的家庭用户也购买使用,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近期发生的几起燃气爆炸事故多为使用非法燃气造成,现在还出现了流动售卖非法燃气的情况,增加了查处打击的难度。各方面均提出,希望在法规中增加对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查处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因此,若干规定在五个方面对非法销售、使用燃气进行了严格规范:一是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参加的燃气管理协调机制,研究燃气安全监管领域的重大问题,组织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安监、交通、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监、市场监管、商务、经信、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燃气安全专项检查;二是要求市、区燃气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及时组织查处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行为;三是要求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制定燃气安全年度检查计划并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四是规定燃气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用气规定,不得使用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燃气,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燃气钢瓶,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是规定燃气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认为该行为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若干规定针对我市燃气安全监管的现实情况,对国家相关法律与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是一部具有我市特色、可操作性更强的燃气安全监管法规。若干规定的制定与实施,将对进一步规范我市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力度,避免和减轻燃气事故造成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重要作用。(作者单位:市人大法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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