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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良法促善治 铸造更高“文明值”

 
来源:厦门日报
      
2017-09-30 0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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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全国首部社会文明法规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我市将实行文明行为记录和文明积分制度

  近日,本报有关《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重点治理违规横穿马路、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的报道受到广泛关注,赢得市民点赞叫好。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规定》中首次提出今后厦门将实行文明行为记录和文明行为积分制度。以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市民拥有自己的“文明小档案”。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委文明办负责人。

  德法结合 奖惩并举  让社会更加文明和谐

  厦门已取得全国文明城市“四连冠”,市委文明办负责人表示,经过全市上下齐心协力、坚持不懈地开展文明创建,城市文明风尚已初步形成,但不文明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市民对车窗抛物、乱停车、公共场所吸烟、宠物随地便溺、占道经营等不文明行为反应比较强烈。从去年底提出制定文明促进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建议开始,市委文明办牵头开展了前期的调研起草工作。最初的起草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理念的需要,二是文明城市创建制度化和法治化的需要。最后出台的《规定》,形成了“机制建设+文明倡导+陋习治理”的独特立法结构,文明行为记录和文明积分制度是机制建设的重要措施。

  根据《规定》,我市将实行文明行为记录制度,记录单位和个人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并依照规定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这些记录形成的“文明积分”,将作为单位或者个人评先评优、获得政府各项优惠待遇的重要依据。而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此外,《规定》中有关文明倡导的条款既提炼了厦门创建文明城市的有益做法,也对标上级部署的文明创建重点工作。“希望法规的有效实施,能让文明行为的倡导和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更长远、更常态,让道德和法律在城市治理中更加有效地协同发力。”市委文明办负责人说。

  加大宣传 加强协调

  让法规更有生命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有效的实施。市委文明办负责人表示,这部法规的出台,既体现了我市文明创建的深厚底蕴,也体现了特区立法对文明创建的法治支撑,必将为我市树立全国文明城市的新标杆、新高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规定》出台后,市委文明办马上制定了相关学习宣传贯彻方案,本系列媒体专栏解读就是其中一个环节。接下来,除继续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外,还将联合市普法部门推动法规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明行为记录和文明积分制度的配套办法,并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和文明单位等考评,加强对乱停车、乱扔垃圾、占道经营等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的督查和曝光,协调各执法部门依照法规的规定,开展重点治理,做好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工作,加强对公民文明行为记录的运用,多方面推进法规的全面正确实施。

  【专家观点】

  奖惩并举 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中共厦门市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副教授王刚: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文明积分制度是这部法规的亮点所在。古往今来,优良的社会文明都是管出来的,其中最可靠、最管用的办法,就是奖优罚劣、惩恶扬善,而难点在于奖罚的精细化、科学化、制度化。

  《规定》中的“文明行为记录制度”,首次将符合规定情形的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规定》首次明确提出建立文明积分制度,并将其和单位或个人评先评优、获得政府各项优惠待遇挂钩。这两项制度设计,真正将“以人为本、重在养成、奖惩并举、综合治理”的社会文明立法基本原则落到了实处,不仅能调动个人,而且能调动单位和组织的积极性;不仅奖优,而且罚劣;在网络平台上记录和共享相关信息,既有利于精准奖惩,又便于操作。可以预见,这两项制度的实施,将有力促进我市社会文明水平提升。

  【法规链接】

  《规定》第九条  实行文明行为记录制度,记录单位和个人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文明行为记录及相应异议、消除程序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对前款规定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进行督促检查。

  《规定》第十条  实行文明积分制度。文明积分作为单位或者个人评先评优、获得政府各项优惠待遇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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